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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7
《绩交考核分配试行办法(前)》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绩效考核分配试行办法根据《东兴区义务教育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分配试行办法》以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经学校各考核组提出初步方案,征求全校教职员工的意见或建议后,由学校绩效委员会修订,提交学校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现印发给每位教职工,请遵照执行。第一章绩效考核第一条绩效考核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逐步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促进教育科学发展。第二条绩效考核的基本原则:尊重规律,以德为先,突出实绩。绩效考核坚持尊重教育教学规律,以职业道德规范为首要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履行表现情况和工作实绩。
2、民主公开、程序规范、简便易行。学校结合实际,合理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按照民主公开、民主程序确定考核分配细则。考核工作讲求实效、力戒繁琐。第三条学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人员的15%。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奖励100.007Eo教职工绩效考核被列为不合格的行为包括以下六种情形:(1)有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2)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3)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
3、生利益的;(4)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5)拒不接受培训、交流、支教、班主任、教学安排及其他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6)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第四条、教职工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的,应予以低聘、转岗或解聘,取消奖励性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按其考核分配应发标准的50%计发。教职工绩效考核实行学期考核与学年度考核、自然年度考核互为参考依据。第五条绩效考核程序(1)综合评定(2)校内公示(3)确定等次(4)备案建档第六条绩效考核争议的处理。学校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书
4、面向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受理复核和再次确认考核结果。如仍有异议的:由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提交教职工大会(教代会)过半通过确认或提交学校领导班子主持裁定。第二章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原则和办法第七条、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原则:(一)总量核定原则。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在上级核定总量内予以分配。(二)多劳多得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注重体现工作量。(三)优绩优酬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突出体现学校教师教育教学业绩和学校管理干部业绩,坚持向业绩优秀者倾斜。第八条、各类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1、校长
5、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分配。2、班主任津贴。由学校按2.50元/月/生计发班主任津贴,副班主任津贴按1.00元/月/生的标准计发,村小班主任津贴按3.50元/月/生计发。每年按10个月发给班主任津贴和副班主任津贴。学校副校级、中层干部等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按《学校干部绩效考核分配实施细则》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副校级校长奖励件缔效丄诰奖励性绩效工资=x1.3;中层实职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1.5XI.2的标准学校统筹,以完成应授课时工作量和管理工作为基础,依据职级考核等次分配。
6、教研组长、微机管理员、财产管理员、村小负责人、幼儿园负责人、保:P.科干事、出纳员,按100.00元…300.00元/年/人进行奖励。3•学校教学人员、非教师系列专业人员、工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绩效考核分配实施细则》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第三章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八条学校党支部专职书记考核等次合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校副校级干部的平均标准计发。第九条满任职最高年龄,经组织批准退离领导岗位的干部,完成工作任务考核等次合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原任职务下靠一级的木校现职级干部平均标准(教育教学业绩奖除外
7、)计发。第十条经组织批准,在教育局办理了人事有关手续的挂职锻炼借用人员,由挂职锻炼、借用单位向其原单位提供情况,考核等次合格及以上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同类工作人员人均标准酌情发放。第十一条在职人员按政策规定的法定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时限和工伤治疗期间不影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以下规定执行:1、在职人员,在工伤治疗期间和被市以上医院确诊为癌症病患者,鉴定为精神病患者以及学校行政工会组织到市级以上医院鉴定确系无法上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工资按70%发放。正常病假一
8、年内(不含寒署假)每累计半个月的,按5%依次累加扣发其所处等级应发奖励性工资;达五个月的,按40%发放;超过八个月的不予发放。2、事假人员的代课费由请假人给付,事假一个月累计达5个工作日,按个人平均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金额的50%发放当月绩效津贴;10个工作日按30%发放;15个工作日按10%发放;超过15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或旷工的,符合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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