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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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因原则案例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例如,皮革和烟草两样货物被承运人合理地装载于船舶的同一货舱,由于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海水进入货舱,浸湿了置放在货舱一侧的皮革,湿损的皮革腐烂发生浓重气味将置放在货舱另一侧的烟草熏坏。烟草是被腐烂皮革散发出的气味熏坏的,而皮革发生腐烂是被进入货舱的海水浸湿所致,因此烟草损失的近因是海难,属于保险责任,虽然烟草货主投保的是水渍险,并未

2、加保串味险,但保险人仍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例如,船舶先遭敌炮火击坏,影响了航行能力,以致撞礁沉没。显然,船舶沉没的近因是战争,而如果被保险人未加保战争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如果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投保了意外伤害

3、保险,在过马路时被一辆汽车撞倒,去医院检查,未受伤,后因心脏病突发导致死亡。由于其致死的近因是疾病,疾病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案情某城郊供电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供电责任险。2002年8月6日早,天降暴雨,并伴有暴风,该供电局辖区内的一电线杆被刮倒。8月7日晚途经此处的徐某触电,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家属要求供电局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供电局认为事故是由于自然灾害暴风和暴雨引起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徐某家属遂将供电局告上法

4、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电局没有对线路及时抢修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导致徐某触电身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供电局赔偿徐某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计人民币3.5万元。供电局依据法院判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风雨,而根据《供电责任保险条款》,暴雨等自然灾害属于责任免除的内容,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供电局坚持法院判决的认定,认为其所管理的供电线路因自身工作过失导致了徐某的死亡,并且依法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后双方经激烈争论,协商达成一致,由保险公司承担了赔

5、偿责任。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引起徐某死亡并导致供电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直接原因是暴雨还是供电局的过失行为。根据近因原则,本案中徐某的死亡有两个原因,其一是暴雨、暴风造成的电线杆倾倒、电线被拉断造成的漏电。其二是供电局没有及时进行抢修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工作过失。如果供电局及时修复或采取紧急措施,徐某就不会触电,就不会有死亡事故的发生。这种工作的过失行为并不是暴风、暴雨(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按照《供电责任保险条款》,该原因为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两种原因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并且不连续,新的独立的原因为可保风

6、险,因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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