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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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十六章 民事诉讼证据论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论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一)按照证据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二)按照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三)按照证据是否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及其所能证明的事实可分为本证和反证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一)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二)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数量、特征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就是物证。(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

2、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四)证人证言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五)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六)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需要解决专门性的问题时,聘请有关部门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七)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审判人员对现场和物证进行勘查检验后所做的记录。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一

3、、证明证明就是证实和查明的活动。(一)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及证人、鉴定人等。(二)民事诉讼证明主体的证明行为是一种诉讼行为(三)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是案件事实二、证明对象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事实,但个别情况下也包括部分法规。(一)事实(二)外国法(三)经验法则三、免证的事实(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和定理(三)推定的事实(四)预决的事实(五)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第三节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二、证明责任的分配所谓证明责任的分

4、配,是指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的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必然有一方要承担由此而带来的不利后果,这一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就是证明责任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三、证明责任的倒置证明责任倒置就是为了弥补一般原则的这一不足,针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将按照原则原本由己方承担的证明责任,改为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的一种做法。《证据规定》第4条中的某些规定就属于证明责任倒置: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

5、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3、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四节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的概念所谓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是法院判断待证事实的基准。在诉讼中,如果该待证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时,该待证事实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证明已达到证明标准时,法院就应当以该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理论上,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是一种盖然性的证明要求。所谓盖然性,是指法官从证据资料看,待证事实具有存在与否的某种可能性。高度盖

6、然性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只能如此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程度。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适用于民事诉讼的一般情形,即一般情形下应当满足高度盖然性的要求,但在个别情形下,对于举证特别困难的案件,为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权利维护,仅要求较高的盖然性即可。第五节证明过程一、举证时限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一)举证时限的确定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期限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7、法院在送达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法院将告知指定的举证期限。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协议举证期限的,可以就举证期限达成协议,并经法院许可。协议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二)“新证据”的界定民事诉讼法第125条中提到的所谓“新证据”可分别从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两个阶段来看。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又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其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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