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收政策及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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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税收政策及操作实务一、增值税主要特点(-)增值税是价外税销售价格如果是含税价,要换算为不含税价。如:某住宅项目为2016年5月1日前开工建设的老项日,商品房营改增前后销售单价均为5000元/平方米,对于100平方米的住宅來说,营改增前缴营业税50万元X5%=2.5万元。营改增后按简易征收办法缴增值税50万元4-(l+5%)X5%=50万元X4.76%=2.38万元比营改增前少1200元。(二)增值税可以抵扣例题举个钢材销售的例子,钢材出厂价为2400元/吨(含税价),零售价为2800元/吨(含税价),某经销商从厂家提货,进价

2、为2400元/吨(含税价),厂家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2051.28元/吨,增值税348.72元。经销商按2800元/吨(含税价)销售给某建筑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393.16元/吨,增值税406.84元。那么经销商实际应缴增值税406.84元-348.72元=58.12元。假设钢材从出厂到销售给建筑公司屮间经历了几次批发,但出厂价和零售价均未变,在钢材销售环节征收的增值税会变化吗?看下表:经一次经销经两次经销假设按原价批发生产环节出厂价2,400.002,400.002,400.00其中:价款2,051.282

3、,051.282,051.28税金348.72348.72348.72批发环节批发价2,500.002,400.00英中:价款2,13&752,051.28税金363.25348.72零售坏节零售价2,800.002,800.002,800.00其中:价款2,393.162,393.162,393.16税金406.84406.84406.84应缴增值税5&125&1258.12其中:批发坏节14.53其中:批发坏节0零伟环节43.59零售环节58.12思考两个问题:1、批发价为2300元/吨,出厂价、零售价不变,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应缴

4、增值税的变化?2、如果零售环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零售环节应缴增值税?(三)实施增值税的意义对征税部门而言,实施增值税的意义在于把整个行业上下游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下游自觉监督上游的有效机制,把增值税最终转嫁给消费者,方便税收征管。比如钢材行业,从探矿、采矿、铁矿石贸易、炼钢、钢材贸易、建筑、房地产业,下游企业为了杜绝上游企业把增值税全额转嫁给自己,会自觉主动地要求上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环环相扣,如果其中一个环节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导致整个产业链条的应缴增值税总计增加。对纳税人而言,实施增值税的意义在于避免重复征税,不再像营

5、业税那样按销售额征税,增值大多征、增值小少征、无增值不征税。例题2:房地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含税),材料费用为700万元(含税),劳务费用为300万元(含税)。该建筑公司向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价款为700万元(含税)。下面比较营改增前后建筑公司税负变化。“营改增”前后建筑公司税负比较2016年4月30日前2016年5月1日后税种营业税增值税税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不含税)税率3%11%税额30万元(1000X3%)-2.61万元(10004-1.11X11%-7004-1.17X17%)差异分析

6、按销售额计税,存在重复征税按增值额计税,避免重复征税营改增前,建筑公司为了避免重复征税,采用清包工方式,委托房地产公司将材料采购款700万元直接支付给材料供应商,同时,材料供应商向房地产公司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虽然清包工方式是符合合同法及建筑规范,但税务部门还是以“涉嫌甲供材”为由,要求把甲供材并入建筑公司营业额征税营业税。营改增后,

7、不但消除了重复征税,而且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七)1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宜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二、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及实务(一)计税方法1、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1)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2)可以抵扣进项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

8、《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二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吋,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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