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收政策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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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税收政策讲座1.深圳“营改增”试点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深圳市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深圳“营改增”是否与上海一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深圳市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和试点行业与上海一致。3.深圳“营改增”涉

2、及到哪些行业,税率如何?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深圳市将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试点行业具体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3、%;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具体规定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4.企业若涉及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怎么去办理这些程序?答: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将在网站(深圳国税www.szgs.gov.cn,深圳地税www.szds.gov.cn)发布通告,对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有关税收业务做出规定。请纳税人关注通告发布情况,并按照

4、通告要求办理有关涉税事项。5.对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企业,如何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

5、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6.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是否要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7.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为哪些?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营业税改

6、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

7、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规定请咨询国税主管税务机关。8.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原按照国家有关营业

8、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能否继续按照差额征收增值税?如可差额计税,对凭证有何要求?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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