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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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对口帮扶市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安排的科学性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对口帮扶市贫困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京津两市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根据对口帮扶和东西部扶贫协作重点任务确定的帮扶项目。帮扶项目按照“脱贫优先、突出精准、履行程序”的原则,助力各乡镇实现脱贫攻坚目标。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金是市财政每年安排的财政预算专项帮扶资金和市西青区每年安排的财政预算专项帮扶资金。帮扶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合作、教育合作、劳务合作、人才培训、生态保护、公

2、共服务等方面。第二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四条项目征集。市协同办根据《市对口帮扶市工作规划(2016-2020年)》和各乡镇、相关部门上报的项目中筛选和确定,帮扶项目要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原则,符合帮扶重点内容,注重就业脱贫增收。第五条项目计划。各乡镇、相关部门制定帮扶项目年度计虬深入谋划对口帮扶项目,于每年8月初将下一年度对口帮扶资金项目上报市协同办。第六条项目报批。市协同办负责全市对口帮扶资金项目汇总、筛选工作。市协同办汇总、筛选完成后报市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审核,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上报市协同办。第七条项目实施。各项目申报单位为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要切实履行项目主体责任。项目业主负责

3、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对项目的真实性和扶贫效果承担主要责任。同时,项目业主要加强对产业扶贫项目的监管力度,项目业主要与产业扶贫项目承建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有效地扶贫机制和约束机制,制定具体的扶贫计划,确保达到扶贫效果。否则,收回项目扶持资金并追究项目业主的主体责任。第八条项目管理。市协同办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筛选、上报工作,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督导、检查和宣传报道,并负责做好与市协同办和市相关部门衔接和信息反馈工作。第九条项目调整。当年对口帮扶资金项目年度计划任务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申报程

4、序重新报批。第十条项目验收。项目竣工运营后,项目业主单位向市协同办提出验收申请。对于市西青区对口帮扶资金项目,由市协同办会同市西青区对口交流办组织专业人员统一验收;对于市对口帮扶资金项目,由市协同办统一向市协同办提出申请,由市协同办牵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验收。第十一条项目归档。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口帮扶项目档案,并将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档案报送市协同办存档。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资金安排。市对口帮扶资金,市财政每年按照90%的比例拨付到市财政;市西青区对口帮扶资金,西青区财政每年拨付市财政的对口帮扶资金,按照市《京津两市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5、(试行)》执行。第十三条支持重点。对口帮扶资金主要用于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贫困村水、电、路、通讯、住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加工、批发零售、特色轻工、生态旅游等领域开展产业合作;培养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建立劳务合作对接机制,推动科研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合作,以及生态环保类项目建设。第十四条拨付程序。项目帮扶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2次拨付。对于非产业扶贫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向市协同办报送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等相关手续,提交项目前期费用申请,市协同办审查合格后出具项目前期费用(前期费用按对口帮扶项目批复资金的5%计算)拨付意见,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意见将资金拨

6、付到项目业主单位。项目竣工运营后,市协同办根据市协同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或市协同办与西青区联合验收报告,经财政投资评审或审计结果后出具资金拨付意见,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意见将剩余资金拨付到项目业主单位。对于产业扶贫项目,设立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启动资金按对口帮扶项目批复资金的20%计算),主要用于扶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向市协同办提交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政府采购)手续且项目开工后,向市协同办提交项目启动资金申请,经市协同办审核合格后出具项目启动资金拨付意见,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意见将帮扶资金拨付到项目业主单位。项目竣工运营后,市协同办根据市协同办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

7、的验收报告或市协同办与西青区联合验收报告出具资金拨付意见,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意见将剩余资金拨付到项目业主单位。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市协同办负责帮扶项目的监管和检查工作,并制定对口帮扶项目工程实施办法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市协同办采取专项调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项目监管。负责对各类帮扶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掌握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检查情况。第五章附则本办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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