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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5
《对口扶贫协作财政帮扶资金项目协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对口扶贫协作财政帮扶资金项目协议甲方:广东省第二扶贫协作工作组乙方: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9号)精神及《深圳市对口扶贫协作广西百色河池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之具体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按照该等文件之规定向乙方申报的特色水果沃柑高产种植对口扶贫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提供财政帮扶资金。为促成上述项目成功,兹就该项目之具体有关事务及相关必要措施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隆林各族自治县特色水果沃柑高产种植项目(二)项目地址:
2、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平班镇、者浪乡、天生桥镇河谷流域4个村。(三)项目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农业局(四)项目简介:项目通过整合2016、2017年深圳财政帮扶资金两个年度项目1400亩创建沃柑产业示范带,其中2016年400亩,2017年拟申请的1000亩。本协议为申请2017年1000亩深圳财政资金帮扶项目。项目采取“-8-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含贫困户)”的模式运作。由合作社承担项目基地的标准化建设,建设完成后经验收合格,以资产赠送方式无偿把基地分配赠送给贫困户,有能力的贫困户实行自管自收,无能力的贫困户由企业或他人代管分成。合作社在基地管理中负责进行统一技术、统一施工、统一管理。引
3、进企业对产品进行品牌打造和搭建销售链条,合作社负责组织贫困户进行产品采收,并销售给企业。企业与合作社或贫困户签订产品收购合同,负责产品收购、加工包装与销售。盛产期按每户贫困户平均5亩计,每亩产值2.4万元。有能力(劳力)的贫困户产期第一年除去成本每亩1.25万元,每户每年收入5.7万元,人均收入1.4万元,当年实现脱贫目标;无能力(劳力)的贫困户按与代管人分成,年可获得收益2.85万元,人均收入0.5-0.7万元。当年实现脱贫目标。(五)项目审批情况:乙方对项目执行人就该项目制定的项目建议书进行了勤勉尽责的审核,认为符合有关政策精神及具体规定,并已上报百色市深圳对口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及抄送甲方;
4、甲方协助乙方对该项目建议书进行了可行性评估,该项目于2017年3月23日经评估通过后作为储备项目纳入可执行项目库。经审核,本项目作为2017年度扶贫项目予以实施。二、资金来源本项目投资总预算为人民币679.65万元,甲方提供的财政帮扶资金额度为人民币200万元,财政帮扶资金来源总计:200万元。甲方财政帮扶资金之外的其它项目资金由乙方负责筹措解决,且不得晚于甲方财政帮扶资金落实到位。-8-三、绩效目标本项目须达成以下绩效目标:(一)直接受益涉及50户贫困户,可带动脱贫人口200人。(二)所受益贫困户中,有能力(劳力)的贫困户实行自管自收,盛产期按每户平均5亩计,每亩产值2.4万元,产期第一年除
5、去成本每亩1.25万元,每户每年收入5.7万元,人均收入1.4万元,当年实现脱贫目标;无能力(劳力)的贫困户实行他人代管,分成比例在50%左右。贫困户每亩可分得收入0.57万元,按每户5亩左右计算,年可获得收益2.85万元,人均收入0.5-0.7万元。当年实现脱贫目标。四、双方职责分工及责任人(一)甲方职责。1.甲方负责及时足额划拨项目帮扶资金。2.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实施(含质量、安全和进度等)进行检查并根据乙方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考核评价,对项目验收报告进行抽检复验;3.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项目管理领域必要的技术援助和培训;4.甲方的承
6、担上述职责的根本宗旨仅限于向乙方提供帮扶,任何情况下,不得据此解释或认为甲方需要对乙方及项目执行人具体实施项目的行为承担任何不利后果或其它法律责任。(二)乙方职责。1.乙方负责协调各县(市)安排预算保障项目前期费用,组织项目实施,定期开展自查;-8-2.乙方负责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管理;3.乙方须定期开展自查及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4.乙方负责如期达成项目绩效目标;5.乙方负责建立完善项目监督和项目信息公开机制,组织项目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6.乙方可根据实际接受甲方提供的项目管理领域必要的技术援助和培训;7.乙方负责与项目执行人共同对外承担项目实施产生的所有责权利及其法律后果,并基于甲方的
7、帮扶宗旨而善意使用甲方提供的帮扶资金,负责及时解决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项目能达到其开发目的,确保乙方及项目执行人均不得以任何行为或任何方式导致他人误认为甲方需要对乙方及项目执行人具体实施项目的法律事实承担任何不利后果或其它法律责任。(三)责任人。为充分、有效履行上述职责,双方分别指派其项目责任人如下:甲方责任人:陈东(隆林各族自治县党委常委、副县长)乙方责任人:黄桂华(隆林各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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