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法律问题困扰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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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大法律问题困扰建筑市场建筑市场的混乱和扭曲,究竞在法律层面上会有哪些反映?记者在最近的采访中发现,下列法律问题似乎是当前业内反映比较集中的,如何恰当地解决这些问题也己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了。垫资施工:可以给我名份吗?目前工程实践中的〃垫资施工〃,既是一种不可能被阻绝的普遍现象,乂是一种被部门规章明令禁止的行为。简言之,这是一个“死结”。而这个死结带给施工企业的是什么呢?还是一个“死结”。即:不垫资拿不到工程,垫了资可能拿不回工程款。毋庸讳言,从这几年的情况看,施工企业对这种经济现象是深恶痛绝的,因为垫资而带来的市场问题也是非常复杂和严重的,比如房地产开发商的

2、“空麻袋背米”,招投标活动中的“阴阳合同”,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等等。但最近几年来,许多业内专家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出现了不小的分歧。有人认为,“垫资”作为市场主体的一种经营行为,其本身与上述问题没有必然的联系。有联系的恰恰是禁止性规定条件下的垫资行为,换言之,一纸效力并不高的部门规章,使施工企业失去了法律对其债权行为的保护,使不法开发商获得了施工企业对其违法行为的沉默。看来,是否施与“垫资施工”适当的名份,或者是否令其在法律约束范围内发展是当前建筑市场法制建设屮必须而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工程分包是否能“再”?《建筑法》在制订有关工程分包问题条款时,主要针对市场中那些

3、以转包工程牟利,层层盘剥工程款,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情况,对再分包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从近年来的工程实践看,制订这种法律规泄虽然是必须的,但似乎也并不完全有利于一些大型建筑活动的开展,有人甚至认为,在建筑活动的体量和技术复杂程度日益提高的情况下,立法上的这种规定,可以商榷的成份多了一些。这一规定虽然对一般建筑工程的质量起到了间接的保证作用,但在很多情况下却难以得到真正实施。比如:在许多大型水电工程,超高层建筑的建设过程中,一般认为,不依赖分包几乎是不可能按期完成的。为此有专家建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我国建设工程是否可以引进类似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总分判制度,

4、放宽分包次数限制,加强分包能力和资格考察。投标保证金怎能无“度”?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就是投标人的所谓履约保证金制度,但是,这条规定并没有同时对应该提交的保证金的数量,以及招标人在获取该项保证金以后的在使用上的限制,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引发的问题就变得非常复杂了。比如,对应该提交的保证金数量招标人可以任意制订。目前市场上,要求投标人提供工程造价10%保证金的有之,提供30%及至50%的也并非耸人听闻;正是因为这种缺少“度”约束的法律规定,有的招标人还以提交保证金为幌了,变相地强迫施工企

5、业垫资施工;更有甚者,由于该法没有对保证金的使用作出全面的具体规定,将巨额保证金挪作它用的开发商也不乏其列,有的还造成了投标人巨大损失。很明显,如何从立法角度及早完善这项制度看来已经迫在眉睫了。不合理的审价“激励机制”审价是我国建筑工程确定造价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主要由作为市场中介的审价机构,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定额标准来确定这个建筑物的最终价格。冃前,对于这一重要的价格确认环节,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者部门规章予以规范。但从许多地方出台的审价规泄来看,有一条在业内的争议是非常大的,即:如果审价机构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决算报告基础上,审减了一定比例的幅度后,

6、对多审去的金额,审价单位可以在约定的审价收费之外,另按一定比例计提审价费用。对此,许多施工企业把它称之为审价的“激励机制”在这种激励制下出现的市场情况是怎么样的呢?一些行为不规范的审价单位,为了得到约泄之外的审价费,就会不顾实际地压低工程价格,而一些施工企业更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抬高决算价格,人为留出…段价格空间任审价单位去审。因此有人认为,建筑企业的高估冒算的情况为什么越來越严重,与这种审价激励机制不能说是没有关系的。这种“激励机制”显然是不合理的,也右悖于中介行业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竣工验收应给业主加点约束运作了十六年的政府对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取消后

7、,责任主体更加明确的工程竣工验收业主负责制开始实行了。但是这一新制度的实施同样出现了不少问题,甚至成为业主违规的新武器。主要有三种表现,一是把合格工程判为不合格,或者把质量等级高的工程判低,冃的是腰斩工程款或其他约定款项;二是违规甩项验收。即在接受、甚至使用主体工程以后,将部分有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搁置,目的是拖延支付、或抵赖工程款;三是将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予以合格验收,或者将将质量等级较低的工程,给予高等级验收,目的是加快商品房的销售进度。上述情况在目前的市场上并非个别,有些地区还非常严重。因此有专家建议,除了有关部门必须对新的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加大监督

8、管理的力度之外,完善法律法规对业主违规验收的制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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