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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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行金融业务安全运行,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我行从事洗钱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修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行各级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所称各级机构,系指银行所有总

2、(分)行内设机构部门、分行所辖营业部和支行、总行直属支行。第三条洗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第四条以防范洗钱风险、降低洗钱危害、预防和遏制洗钱活动为目标,落实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根据风险评级合理配置资源,对较高风险的客户采取更加严密的监控措施,对洗钱风险较低的客户采取简化的措施,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本行各级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办理业务时认真审查,及时发现、分析和记录各种可疑的交易活

3、动,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告各种大额和可疑交易活动。第二章反洗钱工作原则第五条合法审慎原则。本行各级机构应当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第六条保密原则。本行各级机构应当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切实遵守保密原则,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第七条依法协助原则。本行各级机构应当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

4、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有权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第三章反洗钱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及报告程序第八条本行反洗钱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组长:银行行长副组长:银行主管会计条线内控风险的副行长成员:会计运营部、法律合规部、信息技术部、公司金融部、渠道管理部、零售业务部、审计部、监察室、人力资源部、中小企业部、风险管理部、理财业务部、金融市场部、总行营业部、市区各支行等部门负责人和县域、异地分支机构成立的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各县域、异地分支机构应成立独立的以行

5、长为组长,以副行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分行的反洗钱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县域支行反洗钱办公室设在营业部。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由分管会计运营部的行领导担任主任,总行会计运营部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第九条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行反洗钱工作。(二)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三)审议我行的反洗钱相关制度、实施细则、操作流程等。(四)对异常交易、可疑交易组织部署和分析。(五)督促各业务部门将反洗

6、钱要求与业务流程操作相结合,审议各业务部门的实施细则、操作流程。(六)督促审计部门对我行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并督促整改事项的落实。(七)在我行新产品开发和新的金融服务产品上线前要督促相关部门对其中存在洗钱风险进行评估。(A)审议我行反洗钱工作总结、组织安排制订我行的反洗钱工作计划。(九)审议本行反洗钱培训宣传计划。(十)协助做好反洗钱行政调查。(十一)负责部署我行的反洗钱考核、奖惩。(十二)组织相关部门、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十三)及时传达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要

7、求、国际国内最新的反洗钱发展趋势。(十四)负责对本行反洗钱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第十条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协调落实反洗钱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决议。(二)协调总行其它部门的反洗钱工作,承担与国家反洗钱主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任务。(三)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四)开展反洗钱问题调查研究,对我行反洗钱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五)负责组织反洗钱培训宣传计划的具体实滋。(六)负责履行反洗钱工作的义务,配合进行反洗钱调查并按要求做好保密工作。(七)完成反洗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A)

8、其它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第十一条总行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支行营业部应履行反洗钱岗位职责。总行、分行、支行相关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至少设置两名反洗钱情报专员(营业网点为支行长助理和后台人员),负责反冼钱业务处理及反洗钱协查工作,并结合各自的业务特点建立岗位责任制。总行设置或变更反洗钱情报专员,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分支行设置和变更反洗钱情报专员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分支行和总行相关部门设置或变更反洗钱情报专员应及时向会计运营部报备。(一)会计运营部反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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