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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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10)203号各区县(口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牛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4]23号)实施以来,对保障工伤职丁就医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研究,对《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材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工伤职工就医管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及吋、安全、有效的服务,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2、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规定,制定木办法。第二条木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就医以及工伤I口伤复发或后续治疗(以下统称就医)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少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第四条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必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持木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3、应认真核对工伤职工身份,严禁冒名顶替住院。第五条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转院制度。(一)职工治疗工伤,应到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的,可直接到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根据病情到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陕,伤情平稳麻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特殊情况不能转院或在市外医院抢救的,应在入院后3口内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二)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往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由诊治医院向职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须于3口内将已批准转诊、转院的悄况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三)工伤职工因病惜需要转往市外就医

4、的,由市级转诊医院提岀屮请,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实就,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支付。(四)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长期居住市外的工伤职工,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在匸作地或居住地确定1—2家取得当地工伤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木办法支付。(五)参保地和从业地(或居住地)不在同一区县(自治县)的工伤职工,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在从业地(或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笫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学握出入院指征,对符合住院指征的工伤职丄,首诊医院必须按规定收治住院,不得推诿。对■不符合住院指征的工伤职工,不得收治住院。工伤职工可以出院治疗的,应及时通

5、知出院,严禁故意滞留工伤职工和挂床住院。工伤职工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出院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拒绝出院或无故拖延出院时间。对出院通知下达后拒绝出院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吋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岀院通知下达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为首次就诊的匸伤职工出具诊断证明,明确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并根据工伤职工自述详细记录受伤吋间和经过。笫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丿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医疗原则,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违反医疗原则或不按规定收费产牛•的医疗费用,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第九条定

6、点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诊治时,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基木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工育保险药站目录》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目录),超过目录范围的药站和诊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了支付。抢救危重工伤职工确需使用目录外药詁和诊疗项冃的,由主治医师提H沖请,经科空主任签批后使用,定点医疗机构须于使用Z日起3日内填报《重庆市工伤医疗特殊项H(药品)审批表》,报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同意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审批材料存档备查。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确因病情需要便用口录外的药品和诊疗项口的,由三等甲级市级转诊医疗机构主治医师提岀屮请,经科主任签署意见示

7、,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重庆市工伤医疗特殊项冃(药品)审批表》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论证,经批准后使用的,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未经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損自使用目录外药品或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第十条工伤职工出院带药限定在7天给药剂量Z内,门诊治疗限定在5天给药剂量Z内,慢性疾病处方不超过14天给药剂录。参保职工以疑似职业病就医住院观察,并在本次住院确诊为职业病并认定为丄伤的,从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之FI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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