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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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渝劳社办发〔2004〕11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了加强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治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保障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治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治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保障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的合法权

2、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及与工伤相关项目的确认按本办法执行。  《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伤残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其他受委托的鉴定(确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科学、合理、客观。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按照《条例》第二

3、十四条规定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鉴定(确认)。重庆市劳动鉴定中心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时为同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库名单由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

4、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并做好鉴定(确认)的具体工作;  (三)承办与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四)治理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档案;  (五)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重庆市劳动鉴定中心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工伤鉴定(确认)的以下具体工作:  (一)属市工伤保险治理中心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属市工伤保险治理中心参保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职业康复

5、的初次确认;  (三)属市工伤保险治理中心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疾病与工伤相关联和旧伤复发的初次鉴定或确认;  (四)市属破产企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  (五)本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配置辅助器具、职业康复的再次鉴定(确认);  (六)其他受委托的鉴定(确认);  (七)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统计、分析、报表工作。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承担工伤鉴定(确认)的以下具体工作:  (一)属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属本地区参保单

6、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职业康复的初次确认;  (三)属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疾病与工伤相关联和旧伤复发的初次鉴定或确认;  (四)其他受委托的鉴定(确认);  (五)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统计、分析、报表工作。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和配置辅助器具以及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申请时,应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附件1),并根据鉴定(确认)的需要,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1份;  (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

7、件1份、一寸照片2张;  (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实、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实;  (六)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制发《工伤职

8、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对受理的鉴定(确认)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登记;  (二)确定鉴定(确认)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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