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ID:41891766

大小:772.01 KB

页数:62页

时间:2019-09-04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_第1页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_第2页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_第3页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_第4页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名称的由来(一)万民法(jusgentium)国际法之父----荷兰学者格劳秀斯(HugoGrotius)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二)万国法(lawofnations)(三)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1780年,英国法哲学家边沁(Bentham)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首先使用丁韪良二、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简单说,就是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

2、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1主体不同。2调整对象不同。3制定方式不同。4强制手段不同。三、与其他部门法或法律的区别1.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一是主体不同。二是调整对象不同。三适用的法律不同。四是争端解决方式不同。2.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一是主体不同。二是调整对象不同。四、国际法的类别(一)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区域国际法:世界上某个区域的国家之间形成的国际法没有形成特殊的体系,只有个别特殊的主张,如外交庇护权。(三)特殊国际法:只对两个或少数国家有约束力第二节国际法的渊

3、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定义周鲠生就指出:“所谓国际法的渊源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所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其他是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二、国际法渊源的分类《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规定: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条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的规范的;2.国际习惯,作为习惯而被接受为法律的;3.为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的国际公法家学说,作为确立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

4、事国同意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利。一般认为,条文所列举的国际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四种: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习惯,三是一般法律原则,四是可以作为国际法渊源的辅助资料,包括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而“法院经当事国同意的‘公允及善良’原则”不是对国际法渊源的表述。三、国际法渊源的内容1、国际条约第一,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数目是巨大的,特别是最近几十年,几乎人类的每一项活动都可以成为缔约的对象。第二,与国际习惯相比,条约具有明确性,所包含的规则为国家所明示同意,对国家有直接的约束性;第三,国家通过条约同

5、意的规则较易制定和修改。条约可以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前者主要是包括各主要国家在内的多数国家参加的普遍性条约,后者主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2、国际习惯概念:国际习惯是指各国经长期、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一种不成文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构成条件(1)物质要件:“通例”(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条约与国际习惯相比也有不足的地方。因为:第一、条约不具有普遍性,一般只对接受它的国家有法律约束力;第二,条约的效力来源于国际习惯,是“约定必须遵守”这项原则,同时条约的形式基本上也是以国际习惯为依据的

6、。第三,条约是以国际习惯法为背景加以解释和适用的。3、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独立的国际法的渊源。三种观点:(1)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2)是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3)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1789年到1820年,美国案件引用公法学家的情况:辩论文引证法院引证法院引语格老秀斯16112普芬道夫948宾刻舒克25162法泰尔523822(3)国际组织的决议只有普遍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决议才被认为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

7、料”,其中的典型代表是联合国的决议。第三节国际法编纂的方式和种类一、个人和学术团体的编纂二、外交会议的编纂三、国际组织的编纂国际法委员会的任务是:(1)就国际法尚未规定的一些问题或各国实践中尚未充分发展成为法律的一些问题,草拟条约草案,以促使国际法的初步发展。(2)编纂现有的国际法,以促使国际法更加条文化和系统化,其内容除国际公法外,也可涉及国际私法。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由委员会向联大提出选题或由联大提出选题,由委员会草拟公约草案或条款草案,然后提交联大给各国签字和批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国际法专家于1982年开始

8、参加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先后有倪征嚷、黄嘉华、史久镛、贺其治、薛捍勤(女)等数位知名国际法专家当选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国籍委员中国驻荷兰大使薛捍勤女士是国际法委员会成立50多年来首位女委员。第四节国际法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又叫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国际法主体的三条件:(1)具有独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