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性质与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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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国际法的性质与渊源内容框架一、国际法的性质二、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的性质(一)、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吗?习惯上,法律被界说为一个社会内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这些行为规则,依据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应由外力来强制执行。国际法基本上满足了上述定义中所规定的3个条件:即第一,必须有一个社会;第二,在这个社会内必须有一套人类行为的规则;第三,必须有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认为这些规则应由外力来强制执行。国际法是真正的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却是国际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持否定论点的人认为,国际法并非真正

2、的法律,它不过是一部仅具有道德力量的行为规范而已。英国法学家奥斯汀(JohnAustin)是这种理论的最主要的代表。持类似观点的人还有普芬道夫(Samuelpufendorf)和边沁(Bentham)等。但是,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这种否定国际法是真正的法的观点或看法都是错误的。从现代法学史上看,这种否认国际法效力的观点是不足信的。事实上,在许多社会里并没有正式的立法当局,而法律制度依然生效并得到遵守。各国的实践也表明,国际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得到认真遵守,违反国际法的毕竟是少数例外。世界各国在国际会议上一再拥护国际法的约束

3、力。国际法是有约束力的。那种认为国际法是弱法或软法,没有强制力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国际法虽然没有像国内法那样,由警察、法院、军队强制执行,但是,国家都是主权的,国际上执行制裁,只有国家自己单独或集体地执行。海牙有一个国际法院,它为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其在解决各国间法律争端中没有普遍的强制管辖权。国际法有“制裁”的力量,只是其程度的问题。在国际上还有一种贬低国际法的倾向,认为国际法规则仅被用于维持和平;有许多国际法规则不为公众所知。事实上,国家的外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每天都在用国际法规则处理大量的不同问题。综上所述,

4、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它的形成和发展在国际关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际法的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手段维护国际交往的正常秩序,维护国际和平与正义,促进各国和平合作的发展。一般来讲,国际法在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规范国家的行为,维护世界和平;第二,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依据;第三,建立国际新秩序,促进共同发展。(二)、国际法的概念1、定义 国际法学家的绝大数著作,向来把国际法认为是规定各国之间的行为规则的法。如,北京大学著名国际法教授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又称“万国法”或“万

5、国公法”,是法律的一个部门、一个特殊的部门,是主要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我国著名国际法教授周鲠生先生在《国际法》一书中指出: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的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我国已故的著名国际法学家李浩培教授在其《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一书中指出:国际法是支配各国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的关系并决定其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的总体。(二)、国际法的概念1、定义《奥本海国际法》一书中则指出,国际法

6、是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英国国际法学者J·布赖尔利教授在1963年《国际法》一书中给国际法下的定义是:国际法是在各文明国家之间相互关系中具有拘束力的行为规则和原则的总体。1986年美国法律学会对“对外关系法重述”的修改中定义为:“国际法”作为重述中的用语,是指一般使用于处理国家间的行为和国际组织的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的规则和原则;同时还包括它们与个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某种关系之行为的规则和原则。前苏联国际学界对国际法所下的定义是:国际法是一个特殊法律规范体系,这些规范调整国家及其他主体的相互关系,表现

7、国家的协调意志和通过国家的协议产生,由国家以包括使用强制手段在内的单独或集体的力量予以保障。凯尔逊(Kelsen)在其《国际法原理》一书中,开头就说:“国际法,或万国公法,是一些规则的总体的名称,这些规则,按照通常的定义,规定各国在其相互往来中的行为。这些规则被称为法。”J.G.斯塔克教授认为,国际法的定义可以是:由各国觉得必须遵守,并在国家相互关系中确实共同遵守了的大量行为规则和原则所组成的法律总体。而有些国际法学者则持“国际社会的法”的观点。英国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称国际法为“国际社会的法”。韩国高丽大学柳炳华教授亦称:国

8、际法,即国际社会的法。只要社会存在,就须有法律,国际社会要存在和发展,同样须有法律。因此,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组织化和进步同步发展。2、历史发展(Historicaldevelopment)国际法此词的词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DuringtheperiodoftheRomanEmpi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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