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国际法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定义 (一)法律渊源概述 学者们对国际法渊源解释争论不休的原因在于对法律渊源(sources of laiddot;iddot;碧斯指出国际法渊源应当定义为国际法产生的方法和程序。JG斯塔克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可解释为国际法律学家所确立的规则并予以适用的那些实际材料,可分为五个主要类别或形式,即惯例;条约;司法判决或仲裁法庭判决;法学著作;国际机构、组织的决议或决定。施瓦曾伯格指出能够创设法律的才是渊源,例如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等是确定法律的辅助性渊源。奥本海将国际法
5、纳条约法公约》第2(1)(a).规定条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关其权利与义务并受国际法管辖的书面协定。按照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sunt servanda),条约对缔约国家具有拘束力,缔约国家必须遵守,因此条约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国际法。条约是国家间协商一致达成的明示协议,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时可以优先适用。所以很多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条约已成为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也是国际法规则的重要载体。 对于条约是国际法渊源问题学术界存在争议,焦点之一在于特别国际协议是否构成国际法渊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