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法渊源的内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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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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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国际法渊源内涵的分歧对于国际法渊源的内涵,即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派别。(一)单一内涵学派大部分学者认为,国际法渊源的内涵是单一的,其中主要流派有三个。其一,起源说,即认为国际法渊源是现行国际法律规范的起源地。例如王铁崖教授认为:"法律渊源是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劳特派特修订的《奧本海国际法》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其二,形式说,即认为国际法渊源就是现行国际法律规范得以显现的表现形式。例如苏联学者伊格纳钦科和奧斯塔频科认为:"国际法的渊源乃是协调国家意志的形式,是在互相接受的基础上把国家(以及其他主体

2、)达成的协议固定下来的形式。"其三,程序说,即认为国际法渊源是现行国际法律规范的造法程序。例如周鲠生教授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二)复合内涵学派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国际法渊源可以有多重内涵,其中最主要的流派是主张国际法渊源为"实质渊源+形式渊源"。例如李浩培教授认为:"国际法渊源,正如国内法渊源一样,主要区分为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两类。国际法的实质渊源指国际法规则产生过程中影响这种规贝啲内容的一些因素,如法律意识、正义观念、连带关系、国际互赖、社会舆论、阶级关系,等。国际法的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则由以产生或出现的一些外部形式

3、或程序如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詹宁斯、瓦茨修订的《奧本海国际法》也持类似观点。除上述观点外,复合内涵学派中还有一些其他意见。例如梁西教授认为:对国际法渊源的多种解释中,一种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另一种是指国际法渊源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两者各有侧重,可以兼采其长。、国际法的形式独立于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学作为法学的具体分支,其许多概念和理论植根于法理学,渊源问题也是如此。对国际法渊源的内涵之所以众说纷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理学作为法学基础学科,自己也没有在"法的渊源"问题上达成一致。翻阅中外法理学著作,对"法的渊源"的解释同样是五花八门。

4、由此,凯尔森不禁感慨:法的渊源是个被学界搞得"极端模糊不明"且赋予其种种涵义的概念。博登海默也说:"法的渊源这个术语迄今尚未在英美法理学中获得一致的涵义。法理学的研究滞后拖累了国际法对自身部门法渊源的探究。从法理学角度考察,笔者认为,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很多学者要么把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等同起来,要么认为法的渊源已经包含法的形式,可事实上两者不但互不等同,而且相互独立。(一)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法的渊源不等同于法的形式在法理学上提出需要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进行区分的观点,最早可追溯至克拉克在1883年出版的《实用法理学》一书。一些国外学者的著作,如高柳贤三的《英

5、美法源理论》、庞德的《法学肄言》等,也都有某些类似的意思。在我国,明确提出需要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进行区分的代表人物是周旺生教授。他认为:"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有密切关联,但它不是法的形式。法的渊源有可能被选择和提炼为法,或有可能形成为法,对法而言,它是一个可能性的概念;而法的形式则是已然的法所采取的表现形式,它表明不同的法具有各自不同的效力等级,对法的渊源而言,法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是法的渊源发展的结果。"国内其他学者也有类似观点。例如王勇飞先生也认为:“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是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不能混淆。"形式说将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人为地画上等号,显然

6、是一厢情愿的三、国际法形式的内涵界定既然法的形式独立于法的渊源,那么在界定国际法渊源的内涵时,就必须首先剥离国际法的形式。那么国际法的形式又如何界定呢?首先,按照法理学的一般观点,法是由三大要素组成的,即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这三大要素的组合就构成了法的形式。国际法也不例外。其次,国内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保证实施的。但由于世界上不存在"超国家"机构,因此,国际法只能由国际社会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再次、国际法的形式具有一定约束力。法的本质特征之一无疑是具有约束力,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法。国际法也是如此。但笔者想强调的是,国

7、际法形式所具备的只是"_定"的约束力,也就是说:(1)并非只有全部国际法主体都遵守的法律规范才是国际法的形式。例如国际条约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两种。有人认为只有造法性条约才是国际法的形式,契约性条约由于约束不了第三国,所以不是国际法的形式。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对的。因为特定的法的形式所约束的对象是有限的,但是这种有限性并不妨碍它作为法的形式的根本属性。例如上海的地方立法一般无法约束北京市民,但这并不影响它是法的形式这一属性。国内法况且如此,我们就没有理由去苛求国际法的所有形式都必须具有普遍的、绝对的约束力(2)国际法的形式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国际法主

8、体在违反国际法后必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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