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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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举债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X政发(2014〕10号)和《XX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X政办发(2014)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含政府债务、政府或有债务。政府性债务具体形式包括:县政府委托省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以及

2、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借款,县政府所属企事业单位(含县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所拥有的资产、权益为抵押或以信用申请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企业债券、以及通过担保、承诺还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形式形成的债务。第三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坚持“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原则。第五条政府债务按照《预算法》的

3、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进行管理,接受县人大监督。政府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筹措。政府债务建设的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第六条划清政府债务与政府或有债务的界限,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第七条政府存量债务将按照中央及省政府分配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逐年予以置换。置换后的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纳入预算管理。政府存量或有债务将按照省政府及市县政府的有

4、关规定执行。第八条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借款提供担保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作为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第九条县政府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资局、县金融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XX工业城管委会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明确、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

5、作。第十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四大机制。建立计划管理机制,编制年度债务计划,政府债务报县人大审查批准,政府或有债务报县人大备案,年度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向领导小组报告债务余额、新举债、还本付息等情况,并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向各融资单位提出指导和警示;建立重大事项专报机制,各部门单位的重大融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事项、重大资产担保、重大资金调拨等事项及时专项报告领导小组;建立应急预案机制,个别单位发生兑付风险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第二章债务资金的举借管理第十一条政府

6、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未列入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的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第十二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县属各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组成。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为政府性债务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债务责任主体)必须按县财政局的要求编制和报送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及提供相关资料。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具体包括《政府性债务余额(本金)预计表》、《政府性债务偿还资金来源

7、计划表》、《政府性债务项目资金明细表》、《计划新增政府性债务项目资金明细表》及相关材料。第十三条债务责任主体需申请举借或偿还政府性债务的,应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报送县财政局。债务责任主体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计划时,应向县财政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一)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报告书,并应载明项目名称、内容,举借债务数额、期限、利率,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偿还债务资金来源,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能力等事项;(二)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三)财务报表;(四)《债务余额明细表》;(五)按国家规定或财政部门要求应当提

8、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对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坚决杜绝盲目、违规举债。第十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县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涉及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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