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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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与 就医管理主讲人:**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目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就医管理慢性病医疗待遇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第一部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住院统筹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不满45周岁的按缴费基数2.7%划入;45周岁及其以上的按缴费基数3.3%划入;退休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4.6%划入;享受国家公务员补助的人员,个人账户另外增加2%。个人帐户使用范围定点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住院医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的疾病(以下简称住院)应由个人

2、自付部分的费用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住院统筹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设置起付线,本年度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50元,第三次起取消起付线。参保人连续住院三个月作为一次住院,超过三个月的,每三个月作为一次住院。参保人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日期所在年度结算医疗费用。住院统筹参保人住院报销比例规定:根据山东省、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对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收费项目逐项进行审核,扣除自费项目和部分自费项目后的,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比例报销。

3、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人员的一半。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参保人年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在7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支付,参保人负担10%,救助基金支付90%。另外,享受公务员补助参保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补助上限为50%;大额救助保险个人自负部分补助上限为70%。住院统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表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在职退休在职退休在职退休0-10000元(含1万元)18%9%22%11%26%13%100

4、00-50000元(含5万元)10%5%15%7.50%20%10%5-7万元10%10%10%10%10%10%医院等级医疗费用7-25万(大额救助金支付)10%10%10%10%10%10%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只进行住院统筹。农民工首次参保实行6个月过渡期,6个月后,农民工住院再进行住院报销。住院保险设置起付标准,在本年度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为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

5、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报销,并按照医院等级确定不同的个人自负比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额救助保险基金报销比例:个人负担30%,大额救助基金支付70%。农民工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表医院等级住院费用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0-10000元(含1万元)36%44%52%10000-30000元(含3万元)20%30%40%3-10万元(大额救助金支付)30%30%30%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建国前老工人医疗保险待遇已参加我市医疗费用单独统筹且单位

6、有缴费能力的,享受规定的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单位没有缴费能力的,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的基础上,另执行以下条款: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5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50元,第三次取消起付线;统筹基金的报销比例提高6%,报销上限不超过100%;老工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享受。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个体劳动者在退休前不建立个人帐户,退休后,为其建立个人帐户,享受个人帐户待遇。住院统筹:个体劳动者首次参保,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即缴费不满6个月的,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从医疗

7、保险基金中支付;在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住院统筹的有关医疗待遇。报销比例与单位职工等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相关待遇市直机关(含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补助标准由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养老金之和的3%筹集,在职和退休人员均不缴费。其中2%划入个人帐户,1%作为调剂金使用。调剂金主要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具体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补助上限为50%;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补助上限为70%。各区县仍按照区(县)原办法执行。第二部

8、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待遇医疗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急诊医疗待遇享受计算时间: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享受。欠费补缴后享受待遇规定:参保人欠费后补缴的,自补缴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时间内,医疗费用医保不报销。医疗待遇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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