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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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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与校园安全责任宗春山一、《侵权责任法》产生背景及意义1>《侵权责任法》出台《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为了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的法律。《侵权责任法》经过7年起草4次审议,在2009年12月2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且即将于今年的7月1日开始生效。《侵权责任法》共22章、92条。2、校园伤害现状第一:独生子女现象导致家庭对未成年子女保护意识增强。同时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也在增强。第二:学校本身就是事故高发区;第三:基于以上两个原因,要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止常的进行,从而保证学生的健康全而的发展,就涉及到一个办学风险该如何
2、分担的问题。3、《侵权责任法》的九大亮点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确立了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对解决长期存在的医院纠纷有积极意义。对个人隐私加以保护。确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进行惩罚性赔偿,加重企业社会责任。加人对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保护。建筑物倒塌,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见义勇为者可以要求受益人予以补偿。二、依法治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宗教授指出,法律对于学校而言,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你要求学生家长承担什么责任,同吋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法律不能是手电筒,只照亮别人而忽视自己。(一)学校普遍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
3、二)何为依法治校(三)依法治校的内容2、学校管理者,特别是校长,应建立依法治校观念。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3、止确处理法与国家政策、法与学校规章制度的关系。学校中的法律关系:1、与政府是行政法律关系;2、与教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与学生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4、与社会是民事责任关系。三、解读《侵权责任法》中的“新三条”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4、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条解读一按学生的年龄对学校的责任作出划分(二)法条解读二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三)法条解读三校外人员侵权,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四)法条解读四学校过错的判断与学校是否尽到管理教育义务有关四、学校的安全防范责任我们能够做哪
5、些?学校设施达国标进口食物保健康挑选教职要谨慎特殊体质多留心教师管理少不了安全管理无漏洞安全教育面面到组织活动莫违规学生有病及时救教师体罚使不得学生离校需留意及时告知监护人附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口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
6、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若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口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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