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关于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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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关于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各镇、社区、开发区: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根据《XX市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意见(试行)》(X社养老领办(2014)1号)、《xx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办法(试行)》(x社养老领办(2014)2号)、《关于全面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的工作意见》(x社养老领办(2015〕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xx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员管理和培训的工作意见》(x社养老领办(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推动本区养老服务评估专业化、标准

2、化、人性化和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原则(一)工作目标通过组建老年照护统一的需求管理和服务平台,建立第三方需求评估机制,整合各类老年照护服务资源,促进民政养老服务、卫生老年护理等资源与老年人需求公平有序对接。(二)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保障基本。以满足老年人基本需求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实际,兼顾老年人及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为老年人提供适配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2.统一公开,公正透明。按照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实现服务对象规范评估,评估结果统一公示,切实保障老年照护资源公平配给3•统筹资源,分类配置。统筹

3、老年照护资源,实现家庭自我照护、社区居家照护、养老机构、护理机构等老年照护服务间的有机衔接,形成保障合理、有序转介、按级匹配服务资源的照护机制。二、评估对象、目的、类型、等级1•评估对象。本区户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评估目的。通过对申请人失能程度、失智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照护等级,作为其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家养护、机构照护的前提和依据。3.评估类型首次评估:对初次申请老年照护需求的老年人进行的评估。持续评估:对已享受照护的老年人定期(1-2年)或不定期(因政策调整或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的评估。复核评估:老年

4、人或其监护人对首次或持续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申请的评估。4•评估分级。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结果分为:照护一级、照护二级、照护三级、照护四级、照护五级、照护六级,以及不提供服务。政府补贴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应照护一至三级;高龄老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对应照护二至四级;保基本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对应照护四至五级;老年护理机构照护服务对应照护六级。三、评估机构、队伍、流程(一)评估机构设置。老年照护评估机构,是具有对老年照护进行等级评估的、依法独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作为区级评估机构承担全区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工作。(二

5、)评估队伍。评估员由评估机构聘用,按照专业背景分为A、B两类,其中:A类评估员应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养老服务、医疗护理、社会工作等(其一即可)实际工作经验;B评估员应具有医学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执业(含助理执业)医师资质,离岗不得超过2年。评估人员经培训并取得评估资格,并接受区级评估机构委派开展评估工作。上门评估团队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B类评估员。(三)工作流程1•服务申请。有照护需求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到老年人所在地的镇(社区、开发区)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镇级受理窗口)申请登记,

6、填写《XX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申请表》,提供老年人(及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查验后当场返还)及复印件。2.受理审核。镇级受理窗口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资料、服务需求进行初步审核,并按服务申请项目作出初步判断;对申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还需审核老年人的经济状况、医保资质种类等相关信息。(1)对初审结果符合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条件的,镇级受理窗口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报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审核。(2)初审结果不符合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条件的,镇级受理窗口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3.委

7、托评估。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收到镇级受理窗口递交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审核符合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条件的,组织评估员上门评估;经审核不符合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条件的,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镇级受理窗口,并说明理由。评估员应在6个工作日内开展评估工作,并将收集到的评估信息反馈给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2.结果确定。评估员将评估信息导入信息化系统进行评估分值计算,确定老年人所对应的照护等级,并反馈至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3.结果告知。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至镇级受理窗口,并在网上统一公示

8、评估结果。同时将评估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评估。6•备案处理。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定期汇总全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报区民政局、区卫计委、区人社局等部门备案。7.服务分派。镇级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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