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合同法》案例分析集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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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合同法》案例分析集锦(10):合同法(59)案情介绍:卬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卬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试分析:1.叩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为什么?2・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评析:1.屮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Z—的,可以

2、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2•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1)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2)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3)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

3、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4)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案情介绍:2003年10月15R,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4年1月15FI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2003年12月1FI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耍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耍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卬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2004年1月15H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试分析: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捉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

4、处理。评析: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讣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讣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内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1.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案情介绍:1999年11刀,某市钢材厂与某铁道工程局签订买卖铁轨合同,约定由某钢铁厂每季度卖给某铁道工程局铁轨50吨,铁道工程局收到货后向钢材厂支付货款。61999年12

5、月至2000年6月,钢材厂累计卖给铁道工程局铁轨200吨,总价款1000万元,铁道工程局先后支付货款500万元,尚欠货款5()0万元。期间钢材厂多次向铁道工程局催收余款,但未曾提出由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请求。铁道工程局每次收到货后即支付部分货款,钢材厂每次催收货款铁道工程局也支付部分货款,但均未清结。2001年6M,钢材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铁道工程局清偿拖欠的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试分析:1.法院是否全部支持钢材厂的诉讼请求?2.为什么?评析:1.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1)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

6、(2)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赔偿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但仅从2001年6月H铁道工程局清偿货款之LI止的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2.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铁道工程局可以随吋向钢材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或者按钢材厂随时提出的付款耍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在木案中,钢材厂是2001年6刀起诉时提出清结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请求,以前未曾提出过,所以,铁道工程局未清偿全部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仅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为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这一段时间后的违约责任。即铁道工程局在清偿

7、全部货款后并赔偿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起至清偿全部货款Z日止的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案情介绍:甲市钢材公司与木市中国丁•商银行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由工商银行向钢材公司提供15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三年,届时钢材公司还清借款,另付利息30万元。合同签订后,银行经调查,发现钢材公司经营不善,便提ill终止合同,后市某物资总公司ill而说情,达成一致意见:原合同继续有效,另外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物资公司签署保证:保证钢材公司到期将全部贷款及利息还给工商银行,并对资金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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