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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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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本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巴会计档案管好。第二条本单位的会计报告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第三条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惩的,应当报告本单位领导或财政、审计机关严肃处理。第四条会计档案必须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
2、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五条本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第六条撤销、合并单位和建设单位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给指定的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七条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的第一天算起。第八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提岀销毁意见,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报本
3、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国营企业经企业领导审查,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财务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为止。第九条本单位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主管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第十条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附:事业会计和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事业会计和企业金计保管档案表保管期卩艮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证帐凭证和汇总凭证十五年其中: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三年二、会计帐薄类日记帐十五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
4、记帐二十五年明细帐十五年总帐十五年包括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五年。辅助帐簿十五年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帐簿永久三、会计报表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的汇总会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快报三年同上月、季度会计报表五年同上年度会计报表(决算)永久四、其它类会计移交清册十五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二十五年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二十五年办理会计交接的制度第一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第二条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
5、犯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第三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帐表、公章、现金、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第五条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试验对点收。(一)现金
6、、有价证券要根据帐簿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卷必须与帐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三)移交人经管的公章和其它实物,也必须交接清楚。第六条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
7、书面材料。第七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八条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九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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