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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探析——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适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探析——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适用2007年第10期总第17期经济研究导刊ECONOMICRESEARCHGUIDENo.10,2007SerialNo.17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探析——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适用徐能军,朱士伟21.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珠海519000;2.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萍乡337055)摘要: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采用何种归责原则,事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及普遍公众的公共利益.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的适用打破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
2、公共利益的平衡,影响了知识产权制度平衡机制的正常运转,歪曲了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的本意,束缚了一般民事主体创造知识产品的热情.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有其天然的弊端和不足,而TRIPS协议第45条也并未将该原则作为一般原则来对待,即便按照民法学方法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也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关键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22.2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0-0129-04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争
3、论,实质上是关于在新技术条件下,可否及是否有必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争论.通过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实存在不足和缺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仅给社会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带来挚肘,而且也不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进步和发展.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不具备传统民法适用该原则的正当性基础无过错责任原则肇始于19世纪,伴随不成熟工业雏成规模的发展,大量技术事故频繁出现,处于产业一线(通常为高危产业)的工人的财产,人身安全和生命得不到保障.当事故发生后,他们
4、往往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产业主赔偿他们因技术事故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但法院审判实践援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此种事故,即法院只有在产业主对技术事故的发生具备主观过错的前提下才判他承当赔偿责任,否则判决不予以赔偿.处于弱势群体的产业工人因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产业主存有过错,因而不能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在要求损害赔偿的主张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处于产业一线的广大工人消极怠工,以发泄不满和愤慨.由于工人的消极怠工,耽误了产业的继续生产,极大地制约了产业主和资本家利益的获取,社会矛盾的突发更是此起彼伏,这
5、引起了当时立法者的极大关注.为了平息民愤和保障工商业的顺利开展,发展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类似缺陷性技术事故的损害赔偿,使得产业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只要工人的损害赔偿和缺陷性技术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即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确保处于产业一线工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显然,此时采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思想"不在对具有反社会性行为之制裁","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以实现"分配正义"ll_.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主张对侵害知识产权
6、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思维逻辑正好相反——因为我的权利易受侵害,所以一般社会公众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对于我的权利,一般人均应以高度的注意义务避免侵害,如果你侵害了我的权利,即使你已经尽了高度的注意义务,无可指责,你仍然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这显然是霸道逻辑,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凭什么可以要求社会公众对他的权利承担高度注意的义务呢?难道就因为他的权利特别易受侵害吗?如果这一理由能够成立,那么,婴幼儿的生命健康权,妇女的人身权,社会上弱势群体的权利的保护,都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样的无过错责任是否
7、符合分配正义的理念?对社会有何积极意义?从另一方面看问题,任何民事权利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除法律基于社会政策等理由做出特别规定者(如关于先取特权的规定)外,应一律平等对待,不存在哪一种权利应特别优先保护的问题[21.因此,传统民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历史缘由不能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该原则的正当性基础.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缺乏法律依据1.民法是一般法,知识产权法是特别法,知识产权侵权的收稿日期:2007—07一l1作者简介:徐能军(1980一),男,江西萍
8、乡人,法学硕士,从事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研究;朱士伟(1983一),男,江西萍乡人,法学学士,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129.--——归责原则依照的是《民法通则》,只有当知识产权法有特别规定时才依照其特别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采用的.从相关的法律解释来看,第106条第3款中的特别规定并不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而是适用高度危险作业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