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海事诉讼中索赔人扣押船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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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国际海事诉讼中索赔人扣押船舶条件摘要:船舶扣押是确定海事管辖法院的重要方法之一,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可以通过扣押船舶来选择管辖法院。为了规范当事人的扣船权利并防止扣船权利的滥用,《1952年扣船公约》和各国国内法详细规定了扣船所需依据的海事请求以及扣押船舶的范围。为了探讨实践中扣押船舶的条件,本文引用了新加坡高等法院有关船舶扣押的重要案例the”CATURSAMUDRA”案,该案涉及到索赔人是否有权扣押光船租赁合同下的履约保函担保人的船舶。关键词:海事管辖权船舶扣押履约担保引言The”CATURSAMUDRA”案由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审结。此案对高院海事管

2、辖权提出了新颖的解释。此案涉及到扣押一艘由履约担保人拥有的船舶,而扣押的根据是一份完全独立分离的合同。此次纠纷引起了对姊妹船扣押条例的范围的审视,特别是《新加坡高等法院海事管辖权法》的立法目的中是否隐含了可以扣押担保人的姊妹船。本案有两个关键问题,其一是据保函提起的请求是否是根据使用或者租用船舶的合同提起的海事请求;其二是根据保函提起的请求的诉讼的相对人是否占有或者控制船舶。第一章背景介绍1.1当事人本案原告是”Mahakam”轮的登记所有人。被告是一家名为HIT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印尼注册登记。本案涉及第三人是HML公司,HML公司是"Mahakam"轮原船舶所有人,亦为原告签

3、订买卖合同的卖方以及光船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其中HML是一家新加坡的股份有限公司HST的全资子公司。HST是被告HIT的全资子公司。首先,原告和HML公司之间有两个合同,其一船舶买卖合同,原告是买方,HML公司是卖方,标的物是”Mahakam"轮;其二光船租赁合同,原告是光船租赁的出租人,HML公司是承租人,光租的船舶是”Mahakam”轮。其次,在光船租赁合同下,还有一份履约保函。这是保证合同,保证人是被告HIT公司,受益人是原告,保证的内容是HML将履行租船合同中的义务。最后,原告和被告之间,原告根据租船合同下的履约保函,申请扣押被告所有的the”CATURSAMUDRA”

4、轮。1.2相关事件根据2007年12月11日合同备忘录,原告以6700万美元从HML买了"Mahakam"轮。同日,原告以经修订的BAREC0N2001格式与HML签订了光船租赁合同,租期为60个月。本质上,这是返租销售合同。原告签署光船租赁合同有一个先决条件,即被告(HIT公司)应当签署一份以原告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以保证HML公司履行租船合同中的义务。自2007年12月11日起,即光船租赁合同签订的日期,HIT开始执行保证责任。在光船租赁合同下,HML同意:(a)支付租金为每日38500万美元,每日历月第一天支付;(b)维持和修理”Mahakam”轮;(c)为"Mahaka

5、m"轮投保;(d)不能按时支付租金时,按高于伦敦银行间放款利率两个百分点支付利息。依据光船租赁合同,"Mahakam"轮在2007年12月17日交船给HMLo其后,合同持续到2009年四月,2009年4月160,HML因不支付租金而违约。HML没有支付从2009年4月16日起到2009年6月15日的租金。8、2009年6月22日,根据光船租赁合同的第46条,原告通知HML解除合同。2009年6月23日,HML交船给原告。第二章案情分析2.1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其一是根据保函提起的请求是否是根据使用或者租用船舶的合同提起的海事请求;其二是根据保函提起的请求的诉讼的相对人是否占有

6、或者控制船舶。2.2案件根据原告认为新加坡高院对"CaturSamudra”轮案有海事管辖权,理由如下:(a)对HIT履约担保下提起的请求符合《2001年新加坡高等法院海事管辖权法》(以下简写为HCAJA)第3条第(1)款第(h)项的规定,即因有关海上货物运输或者使用、租用船舶(”Mahakam”轮)的协议而引起的请求;并且(b)依据HCAJA第4条第(4)款的规定,原告对HIT履约担保下提起请求时,HIT占有或者控制着"Mahakam"轮。2009年10月14日,HIT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扣船申请,理由如下:(a)原告对履约担保下的请求并不属于HCAJA①第三条第一款第h项规定

7、的内容;并且(b)在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时,HIT并没有占有或者控制"Mahakam”轮。HCAJA第三条第一款第h项规定:2.(1)高院的海事管辖权,即审理和判决的管辖权,请求事项如下:(h)因有关海上货物运输或使用、租用船舶的协议而引起的请求3.……(4)就第三条第一款第d项至q项提及的任何索赔:(a)索赔提及与船舶有联系;并且(b)在诉讼提及时,船舶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占有或者控制船舶的人,应当在对人诉讼的索赔中负责,对物诉讼可以在下述情况下向高院提起:(i)对船舶所有的份额都具有受益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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