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案件分类及处罚依据和法律责任

土地违法案件分类及处罚依据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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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违法案件分类及处罚依据和法律责任—、非法转让土地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有以下六种:一是买卖土地;二是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三是不按法定条件转让土地使用权;四是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五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六是擅自出让、转让、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一)违反条款和内容:1、《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2、《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

2、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45条规定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

3、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说明;(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0条第4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4、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第4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7、《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岀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38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力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38

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6、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二)处罚条款和内容:1、《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

7、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3、《土地管理法》第81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81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5、《新疆维

8、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第1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6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拔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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