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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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 一、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1、违反《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处理依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

2、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违反《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处理依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1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二、破坏耕地行为的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1、违反《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

3、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处理依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活动。处理依据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

4、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占地行为的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1、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

5、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处理依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违反《土地管理法》第

6、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a、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b、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c、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荒地上建房的,可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

7、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处理依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四、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1、违反《土地管理法》第57条第2款规定: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处理依据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

8、永久性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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