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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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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制度摘要:刑事案件证人的拒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作证资格的特定范围的证人,因其具备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依法享有的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的权利,或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了特定范围的近亲属一定的拒证权,这是我国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设立拒证权制度的首次尝试,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基本要求,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相兼顾的精神,有力地促进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因此,如何立足我国国情,在借鉴历史传统和境外拒证权的合理内核基础上,看到目前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制度的不足,进一步完善
2、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拒证权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是摆在立法工作者面前的严肃课题。关键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拒证权制度一、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制度概述(一)拒证权释义拒证权,简而言之即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纵观外国立法,由于历史文化、诉讼模式、法律传统等原因,致使英美法系国家的拒证权同大陆法系国家的也存在一定差别。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拒证权采取的是特权说,包含两方面内涵:一是当事人有权拒绝透露某些信息;二是当事人有权阻止他人对某些信息提供证明。其拒证权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只要是有可能造成对证人不利后果的证言,证人均有权
3、拒绝作证。就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采取了抗辩说,拒证权是''负有诉讼义务的证人被法院要求提供证言时,基于法律规定对此加以拒绝的公法上的抗辩权。”[1]亦即表明,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具有证人资格的公民才能行使该权利,其适用范围相对较为狭窄。两大法系有关拒证权制度的确立有其独特的社会基础,而我国实际与国外司法环境大相径庭,对拒证权制度的构建也一直处于探索研究阶段。2012年3月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4、除外。”这是我国有关近亲属拒证权的首次尝试,将拒证权明确界定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作证资格的特定范围的证人,因其具备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依法享有的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的权利,或免除其作证的权利。(二)拒证权的特征1、证人须具备法律上的资格。一般而言,各国对证人资格的规定大多从年龄、精神状态方面加以规定。若依照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知道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是取得证人资格的绝对条件。2、证人须具有特定身份或者与被告人有某种特殊的关系。目前世界上规定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国家大
5、都把证人与被告人之间具有法定关系或具有特定的身份作为一项普遍要求,例如夫妻关系、亲属关系、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等,我国拒证权的主体则仅限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3、拒证权是程序性权利。我们从通过实体法上规定和保护的某种状态的实现过程来理解程序性权利,拒证权是法律赋予特定证人的,只有证人在诉讼中才有可能享有。同时,其也是保障权利主体以抗衡国家强制作证权力的权利。4、拒证权制度的设立应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证人拒绝作证的范围、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之外的具有作证能力的人均负有作证义务。(三)拒证权制度的价值意义
6、1、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拒证权制度的确立避免了国家刑罚权与人类亲情的直接、正面冲突,避免了将人们逼上要么抛弃伦理亲情而违心作证,要么重视亲情伦理关系而违法拒绝作证的两难境地。这是法律对伦理的让步,这种有限的妥协并不违背现代的法治观念,而恰恰是体现“以人为本”的明智选择。2、反映利益权衡的诉讼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奎斯特认为:“在我们国家,贯彻法律理论和诉讼发展历程的,最难以裁决的案件是存在两种价值冲突的案件,每一种价值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但是他们却相遇在此消彼长的过程中。”[2]法律要求证人履行作证义务是为保
7、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完成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最终目的,但对于一个具体案件来说,在追究犯罪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其他社会价值。而拒证权制度的设立则是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查明事实真相与保护个人隐私的冲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冲突之间进行权衡之后,更多偏向于保护社会价值,体现出正当程序的要求。3、昭示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诉讼法中的证人制度毫不犹豫地选择了为实现社会正义而漠视个人利益的价值取向,鉴于刑讯逼供对于人权践踏的肆意性,许多国家在立法中确立了“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的法律原则。我国也改变了陈旧的价值观
8、念,转向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并重,使法律更有温情。而赋予证人以拒证权,有助于保障证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体现了诉讼的文明与进步。4、确保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如果案件中提供证言的证人与被告人存在着某种特定关系,无论其是否如实、客观阐述案件事实,社会大众都不排除对其证言的怀疑。这在诉讼程序中,无疑是不利于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诉讼的公正性。二、我国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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