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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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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环境污染侵权之归责原则【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现实中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层出不穷。在环境污染侵权中,最核心的问题便是归责原则。自我国《民法通则》以来,《环境保护法》、环境单行法律、《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均对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做出了规定,但各法律间存在不少矛盾和冲突,学术界也争议颇大。本文通过介绍三种国内主要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学说,探寻最合理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使司法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统一,解决之前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的情形。【关键词】环境污染;归责原则;二元归责原则一、问题的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环境纠纷与
2、日俱增,污染事故频发,致使公民的财产、健康、生命受到很大损失,严重干扰公民的正常生活。归责原则是环境污染侵权的核心,归责原则的确立是研究任何一类侵权都不能回避的问题。虽然我国已在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环境单行法律、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中对环境污染侵权做出了规定,但因法律规定不统一,各法律条文存在许多冲突矛盾之处i。具体如下:(-)《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学者将其解释为过错责任,以"违反国家防范污染的规定”作为认定环境污染侵权的必要条件。(二)《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
3、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学者也将其解释为过错责任,违反有关规定即视为有过错,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三)《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第65条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确的表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加害人主观上有过失或故意。(四)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也是规定为无过错责任。还有很多环境特别法,也是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从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并不统一,法
4、律之间存在抵梧和冲突。二、国内针对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的几种学说(一)单一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民法学界,环境污染侵权应采取无过错责任也占据通说地位。许多学者认为环境污染侵权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很大的必要性,具体理由如下:其一,是顺应世界发展趋势的需要。其二,是价值上的需要。具体为:保护环境污染受害人的需要和遏制环境污染行为的需要。有学者指出:“环境污染一般由生产者造成,且污染过程很复杂,受害人又大多为一般群众,二者实力悬殊过大,因此法律对于环境侵权设定无过错责任,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加强对污染企业的惩罚。”ii(二)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观点的代表性学者是北京大学的王成教授。有许多学者把我国
5、《民法通则》第124条解释为无过错责任,王成教授并不认同这种解释,其认为该条是关于环境侵权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并认为排放行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是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针对无过错责任支持者提出的釆取无过错责任会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观点,王成教授也予以了反驳。众所周知,在侵权法上,有损害才有救济,但并不是所有的损害就一定会得到救济。在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环境污染不可避免,若采取无过错责任,只要环境污染造成损害,就必须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规定显然太过强调对权利的救济,而忽略了行为的自由。王卫国教授在其文章中提出应在在侵权法的所有领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iii环境污染侵权是侵权领域的一种,因而环境污
6、染侵权中的归责原则也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三)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我国有部分学者支持过错与无过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典型代表人物是中南政法大学张宝教授。其认为现行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无论规定为过错还是无过错原则都缺乏科学性,合理性。他建议按污染物的不同类型规定为过错与无过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iv他认为,污染物像一些化学物质和微生物,如重金属有机毒物、农药有机毒物、病原体等,其排放首先会造成环境的组成要素如大气、土壤、水的污染,然后才导致人身、财产损害,这种污染可被我们称为实质污染,因为其对环境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而另一些污染物像噪声、光、热、振动等并未对环境造成实际污染,而是直接
7、对人的身体、财产造成伤害,我们可形象的称为虚拟污染。这种分类以环境学为依据,为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的建立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对这两种类型的污染,要区别对待。具体如下:1.实质性污染应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实质性污染主要由企业排放,且其通常是大规模侵权,受害人较多,损害潜伏期较长,双方地位严重不对等,受害人获取证据非常困难,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应适用无过错责任,造成损害即承担责任。2.虚拟性污染应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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