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环境污染侵权之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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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确保“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正常使用,我校做到安装、教师培训同步进行。设备安装到位后,中心校组织各学点管理人员统一到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浅析我国环境污染侵权之归责原则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现实中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层出不穷。在环境污染侵权中,最核心的问题便是归责原则。自我国《民法通则》以来,《环境保护法》、环境单行法律、《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均对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做出了规定,但各法律间存在不少矛盾和冲突,学术界也争议颇大。本文通过介绍三种国内主要的侵权责任归责

2、原则学说,探寻最合理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使司法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统一,解决之前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的情形。  【关键词】环境污染;归责原则;二元归责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环境纠纷与日俱增,污染事故频发,致使公民的财产、健康、生命受到很大损失,严重干扰公民的正常生活。归责原则是环境污染侵权的核心,归责原则的确立是研究任何一类侵权都不能回避的问题。虽然我国已在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环境单行法律、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中对环境污染侵权做出了规定,但因法律规定不统一,各

3、法律条文存在许多冲突矛盾之处i。具体如下:  《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为了充分发挥“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的作用,我们不仅把资源运用于课堂教学,还利用系统的特色栏目开展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反邪教教育等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为了确保“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正常使用,我校做到安装、教师培训同步进行。设备安装到位后,中心校组织各学点管理人员统一到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学者将其

4、解释为过错责任,以“违反国家防范污染的规定”作为认定环境污染侵权的必要条件。  《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学者也将其解释为过错责任,违反有关规定即视为有过错,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65条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确的表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加害人主观上有过失或故意。  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

5、,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也是规定为无过错责任。还有很多环境特别法,也是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从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并不统一,法律之间存在抵牾和冲突。  二、国内针对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的几种学说  单一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了充分发挥“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的作用,我们不仅把资源运用于课堂教学,还利用系统的特色栏目开展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反邪教教育等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为了确保“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正常使用,我校做到安

6、装、教师培训同步进行。设备安装到位后,中心校组织各学点管理人员统一到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在民法学界,环境污染侵权应采取无过错责任也占据通说地位。许多学者认为环境污染侵权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很大的必要性,具体理由如下:其一,是顺应世界发展趋势的需要。其二,是价值上的需要。具体为:保护环境污染受害人的需要和遏制环境污染行为的需要。有学者指出:“环境污染一般由生产者造成,且污染过程很复杂,受害人又大多为一般群众,二者实力悬殊过大,因此法律对于环境侵权设定无过错责任,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加强对污染企业的惩罚。”ii 

7、 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为了充分发挥“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的作用,我们不仅把资源运用于课堂教学,还利用系统的特色栏目开展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反邪教教育等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为了确保“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设备正常使用,我校做到安装、教师培训同步进行。设备安装到位后,中心校组织各学点管理人员统一到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这一观点的代表性学者是北京大学的王成教授。有许多学者把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解释为无过错责任,王成教授并不认同这种解释,其认为该条是关于环境侵权过错责

8、任原则的规定,并认为排放行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是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针对无过错责任支持者提出的采取无过错责任会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观点,王成教授也予以了反驳。众所周知,在侵权法上,有损害才有救济,但并不是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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