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销售与结算管理制度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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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销售与结算管理制度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矿煤炭销售行为,堵塞漏洞,确保经营成果的安全和经济效益的实现,在许矿发(98)16号《许厂煤矿煤炭销售与结算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补充规定如下:一、煤炭价格的管理(一)煤炭售价应根据市场的变化适时调整。由运销公司按煤种、数量档次及煤质档次制定出相应的基准价,报分管矿长和矿长审核,领导班子会讨论后执行。多方抹账、以物顶账及承兑汇票(承兑期4~6个月)等形式的销售、销售价格必须高于基准价。(二)煤炭销售基准价一经制定,不得随意降价。特殊情况下(如工作关系、地方关系)的照顾价,应凭矿长的签批单办理。矿长的签批单由开

2、票员随结算发票一同送交财经部。(三)价格调整信息属矿经济秘密,相关人员不得泄露。价格调整的前一天,由财务、审计会同有关科室到磅房封存发票联、开票联和钱款,清理相符并结账后方可宣布调价。(四)为体现灵活销售,鼓励高价销售,矿规定:凡煤炭销售价格高于矿定基准价的,其增加的收入,运销公司可按增收额的5%分成用于职工奖励。增收数以财经部销售会计计数为准,对运销公司考核时一并兑现。二、发票及开票管理(一)煤炭销售所用的增值税发票及普通发票的购领及发放统一由财经部发票管理员负责。为遵循经济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原则,开票员由财经部统一管理。开票员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开发

3、票。(二)为正确核算收入和销量,开具发票应严格遵守以下两个原则:1.煤炭确已发出;2.货款已收到。否则开票员不得开票。(三)开具发票手续:运销公司根据收入确认的原则,需要开具发票时,由公司经理签发“开票审批单”。审批单应注明购煤单位、煤种、数量、单价、税号、开户行、金额及经理签字,开票员根据审批单开票。三、停止使用“提煤证”,改用“发煤清单”(一)对于大批量集中结算的客户(交钱开票再运煤的或预交款运煤后据实核算的),可采用发煤清单管理的办法。发煤清单一式三份:磅房一份、运销公司一份、财经部一份。平时由过磅员根据发煤记录填写该清单,煤已发完或月底结算时,开

4、票员根据开票审批单和发煤清单,据以开票。(二)在遇到价格调整时,提煤单的管理按以下办法执行:1.已交钱、开了发票而煤未运完者,煤价执行发票价。2.预交了煤款,未开发票、煤未拉完的:如有协议,煤价执行协议价,没有协议的,煤价截止于价格调整日分开结算。四、发煤记录管理磅房负责发煤记录的管理工作,发煤记录要真实地反映当天发煤的实际情况,过磅员必须保证发煤记录的安全完整。任何人不得指使、授意过磅员修改、损毁或丢弃发煤记录。发煤记录、出门证和发煤清单三者应统一。五、运费结算、分配(一)运费的结算和代垫运费的分配由运销公司负责。(二)运费的结算:当月发出的煤炭所应负

5、担的运费应及时与运输单位办理结算,如因资金不足而不能及时支付时由财经部挂账处理,防止因结算不及时出现潜亏。(三)运费的分配:运销公司应及时将客户应负担的代垫运费分配到客户账户上,月底代垫运费账户余额应与日照港、801货场等实际外存煤量相配比,如果二者不配比,必须查明原因,如因运费分配不及时出现利润不实,将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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