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销售与结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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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销售与结算管理制度为规范煤炭销售与结算行为,堵塞漏洞,确保生产成果的安全和经济效益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煤炭销售价格(一)制定煤炭销售价格(含各品种)的原则是,以质计价并根据煤炭销售市场的变化适时调整。(二)煤炭销售价格的制定及阶段性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运销公司综合分析煤炭销售市场的变化趋势,结合本矿煤炭销售的实际情况,提出本矿煤炭销售价格的升降意见提报分管矿长,分管矿长与总会计师商议同意后,报矿长批准执行,价格升降时间、幅度应及时通报财经部。(三)遇特殊情况,如照顾地方关系等(指少量的),一般需凭单位介绍信,没有介绍信的由本矿相关部门或单位写出报告,

2、由矿长在介绍信或报告上签批照顾价。二、煤炭购销合同(一)除零散户及现款购煤户以外,其它销售原则上应与用户签订购销合同。(二)运销公司在与用户签订合同之前,应对用户特别是新用户的信誉状况、特别是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避免形成拖欠或发生欺诈行为。(三)统一使用当地工商企业通用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条款及双方相关内容要填列齐全。运销公司认为需要办理公证的,应当在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四)购销合同签订后,需报送矿长、分管矿长、总会计师审阅同意并加盖矿经济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报上述领导各一份(复印件)。三、煤炭发运(一)销售煤炭所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一般发票、内部收据一律由

3、财经部统一购买、印制并发放。财经部、运销公司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二)运销公司售煤开票、收款员由两人担任,不得兼职。原则上,用户先付款,后开票发煤。以下两种情况可先发煤后开票:1.用户已预付煤款;2.购销合同有约定,但不得跨月,月末未发足,应将已发出部分先开发票。(三)司磅员、监磅员二人必须同时在岗。(四)空车拉煤前应逐一过磅,杜绝弄虚作假。(五)严禁装车过程中以块煤充末煤,以优煤当次煤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六)过磅员在过磅发煤的同时,开据由财经部统一印制的一式两联的出门证。第一联磅房留存,第二联由客户交人保部门卫。运销公司

4、应定期检查磅房发煤记录,磅房出门证留存联数量与门卫放行证数量是否一致。四、煤款结算(一)除按合同条款分期付款的以外,其它地销煤炭销售一律收现款,不得赊销。收到的现金,连同发票记账联应于当天下午5点以前在保卫人员护送下送交财经部。严禁拖期送存、私存或挪用;收到转账支票时,如是新用户须在送存银行收妥后,方可发煤或结算。(二)外运煤一律按购销合同的结算约定办理,一般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不超过三个月)后,票面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开户行进行查询,待收到银行出具的书面审验证明确认无误后,方可发煤或结算。一般情况下不接收商业承兑汇票。(三)运销公司如发

5、现用户结算不按合同约定兑现或出现其他非正常迹象,应及时与用户协商交涉,必要时,停止发煤。五、库存盘点(一)库存煤炭一月一盘点,盘点时间截止到每月的29日。特殊情况下盘点次数酌情而定。(二)盘点由运销公司、财经部、调度室、技术科参加。由矿分管领导组织。(三)煤炭产、销、存要账实相符。如盘点时发现涨亏吨现象,要及时向矿长汇报,并分析查找原因,据情在当月解决。(四)每月最后一天将本月的分品种的产销存情况报财经部,并确保销量、收入与财经部账面数字核对相符。六、其它(一)本矿茶水炉及班中餐食堂所用煤炭均属生产用煤,领用时,运销公司必须准确计量,并于月末出具自用煤分配表,财经部

6、据以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二)与用户商定以煤抵账的,必须在煤炭发足时为对方开据发票(跨月而未发足时也应将已发部分开票),发煤价值一般不得高于可供抵账价值。监控任务以运销公司为主,财经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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