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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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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经贸部《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外经贸部2002年第1号令实施日期:2002-02-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促进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木规定所称”外派劳务人员培训",是指具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经背资格(以下简称”经营资格")的企业拟派出的各类劳务人员(包括劳务性质的研修生等,下同)出国(境)前应接受的必要的适应性培训。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核准的具有外派
2、劳务培训、考核资格的单位。第二章培训管理体制第四条外经贸部归口管理全国的外派劳务培训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地区的外派劳务培训工作。各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负责管理本企业内部外派劳务培训江作。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依照外经贸部制订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培训中心的工作。第三章培训中心的设立与资格核准第五条根据木地区、木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开展情况和外派劳务培训T作的需要,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屮央企
3、业可利用社会或木部门、木金业现有的培训设施和教学力量巾请设立山其直接管理的综介性或专业(行业)性的培训中心,或屮请赋予现有培训单位外派劳务培训资格(以下统简称“屮请设立培训中心”)。其它单位或企业申请设立培训中心,今后原则上不再核准。第六条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申请设立培训中心,应依据木规定的标准对培训中心的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标准的,写出核查报告,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外经贸部申请核准。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的核准文件向培训中心颁发《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以下简?quot;《资格证书》。未经外经贸部核准,任何单位不具备
4、外派劳务培训资格。外经贸部授权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培训中心(包括中央企业)进行《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帖》的年度审核和管理工作。《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另行制订、颁布。第七条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培训中心,本地区年外派劳务人数应连续两年超过1000人次;中央企业申请设立培训中心,年外派劳务人数应连续两年超过1500人次。西部省区和距离现冇培训屮心较远、交通不便,且外派劳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地区申请设立培训中心,可适当降低核准标准。原则上每个地级及地级以下城市最多只核准一家培训中心,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不超过两家,直辖市不超过四家
5、。如果地级及地级以下城市年外派人数超过3000人次,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年外派人数超过6000人次,直辖市年外派人数超过10000人次,可在上述基数上适当增加。外经贸部根据各地区和各中央企业历年來外派劳务情况,按照既满足培训业务需要、乂保证各培训中心生源的原则,兼顾行业与地域优势,统筹规划全国培训中心的布局,并根据各地区和各中央企业外派劳务业务的发展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第八条培训中心应具备下述条件:一、拥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培训设施,可同时培训100人以上。二、拥冇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及政策、具备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较高教学水平的
6、专、兼职教师队伍。原则上专职教师人数应不少于3人,并有明确的教学分工。三、拥有保证外派劳务培训工作正常运行的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四、拥有适应国际劳务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培训方向和培训方式的能力。第九条申请设立培训中心需向外经贸部报送下述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培训中心情况介绍(包括培训中心的组织机构、教学设施、师资情况、专业构成及培训实绩等);三、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核查报告;四、本地区或本企业外派劳务情况(包插累计派出人数、近两年外派劳务人数、目前在外人数、分布情况及前景分析等)。第四章培训第十条培训的内容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方而
7、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安全保密、外爭纪律、涉外礼仪等出国常识。三、派出单位与国外雇主、劳务人员所签合同的内容。四、从事国(境)外劳务工作应承担的义务和享冇的权利及正确处理与外方雇主的关系、捉鬲服务意识、保证工作质量、依法履行合同和正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等。五、派往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宗教、民俗等方而的情况。六、派往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人文、地理等方面的情况。七、崇尚科学,破除迷信,自觉抵制带有反动性质的外国宗教势力和邪教组织的渗透。八、语言、普通专业技能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一•条培训教材一、培训教材包插公共课教材、语言培训
8、教材和专业技能教材。二、公共课、语言培训课的教材、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由承包商会根据外经贸部制订的标准和要求,统一组织编写和修订。专业技能教材,各培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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