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诈骗罪、民事欺诈行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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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区分诈骗罪、民事欺诈行为、合同诈骗罪【案情】2005年9月,被告人邹某出资50万元注册了XXX酒业有限公司,并口任法定代表人。XXX酒业有限公司下设非独立分支机构XX大酒楼,于2005年10月中句开始营业,被告人邹某全权负责酒楼经营管理。同时,被告人邹某通过自有住房抵押贷款和向他人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200多万元用于酒楼经营。开业以來,酒楼营运止常。至2007年5月,被告人邹某趁经营淡季,对酒楼进行局部装修,投入约50力元,再加上要归还公司成立之初的借款和利息,邹某手头资金周转困难。为此,被告人邹某于2007年6月份开始向他人借高利贷,并

2、以后贷还前贷,逐渐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2008年1刀至2009年10丿」间,被告人邹某虚构了在丽水、温州、昆山等地投资矿产、投资连锁快餐、投资超市、银行归还贷款等理由,隐瞒了个人和酒楼真实资金状况,骗取张某等22人的借款,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所借高利贷本息,致使张某等人损失6258150元。案发后,邹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冃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2581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邹某口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门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

3、轻处罚。被告人邹某为了酒楼的经营欠下高利贷,乂为还高利贷而骗取他人钱财,在犯罪起因和赃款去向上有别于其他作骗犯罪,在量刑时酌情体现。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邹某退赔犯罪所得赃款。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邹某不服,以主观上没有作骗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定性不当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发生后,对于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出现了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邹某借款的目的是为了酒店经营,其借钱时虽未将酒店经营

4、的真实情况告诉债权人,但只表明她是用欺诈的方法借钱,不等于为了非法占有,应按民事欺诈处理,其仅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邹某负债装修酒楼时,己欠下巨额高利贷本息。在此情况下邹某为了填补高利贷黑洞,隐瞒事实真相向他人借款,其明知该款客观上已无归还可能,因此,其骗钱还债的故意明显,符合诈骗罪基木特征。对被告人邹某行为定性的争议,焦点在于其行为是否屈于民事欺诈行为?主观上冇没冇非法占冇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属于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我们认为,邹某的行为不是民事欺诈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口的,客观上也虚构了事实,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

5、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和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两者都可表现为在经济活动屮采用欺骗方法取得对特定财物的不法占有状态,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交易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不貝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口的;而诈骗罪实施欺骗的口的是让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而

6、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口的。二是民事欺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Z后,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木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O三是民事欺诈行为人为了减轻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诈骗行为人则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最终使对方遭受损失。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二者相区分的关键所在。除非常典型的情况F,非法占有的口的通常都是根据一定的客观事实来推定的。尽管“非法占有口的”屈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岀来,我们可以根据其客观行

7、为表现以及行为效果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笔者认为,诈嵋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必须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活动为基础事实,综合考虑行为人事前、事屮以及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只有从行为人的诈骗技术过程、齐个行为环节着手,综合所有事实,经过周密的论证,排除其他可能,才能得出止确结论。一般來讲,借助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在诉讼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须综合考虑、审查分析以下几个要素:1•要看合同主体身份是否真实;2.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3.要审查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4•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8、5.要审查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6.要审查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7.要审查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要审查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被告邹某行为符合诈骗罪主客观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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