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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9月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Sept.,2014第27卷第3期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V0I
2、27No.3【刑事法学论坛】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认定刘建军,王宝龙(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天津301600)[摘要]从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4-i-~的概念及特征来看,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都表现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故意,都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他人,但二者之间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全面考察行为人的目的和行为特征
3、,是判断该行为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的决定性因素。[关键词]诈骗;欺诈;占有;目的[中图分类号]DF6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0(2014)03-0203—0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民事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在签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订、履行合同
4、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使对方陷于错物的。当然,无论行为人采取上述何种欺骗手段,只误的认识,从而达到发生、变更、消灭一定的权利义有当其诈骗财物的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三是本务的不法行为。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不能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四是正确区分两种不同的行为,势必带来如下恶果:要么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将合同诈骗罪定性为民事欺诈行为,从而放纵了罪的。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实现某犯;要么将合同中的民事欺诈行为认
5、定为合同诈骗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仅存于直接故意罪,错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中。因此,合同诈骗罪这种目的型犯罪只能存在直接那么如何区分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行为故意的形式。这种故意可以产生于签订合同之时,也呢,笔者从以下几方面抛砖引玉,对两种行为进行比可以产生于履行合同过程中。较,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此两种行为有所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特征是行为人采取欺诈的启迪。方法,使相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作出对自己有一利的法律行为来间接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可见,、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特征合同诈骗罪有
6、以下特征:一是它侵害的客体为复合同诈骗罪之犯罪故意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取杂客体。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得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民事欺诈之欺诈故意则不必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满真象,骗取对方当事人数要求行为人有此目的,即便是在欺诈侵害他人财产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将合权的行为中,欺诈人之欺诈故意也不仅限于意图非同诈骗罪的行为人通常采用的欺骗手段概括为如下法占有相对人的财物,亦有可能仅仅是欲使相对人几种:(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财产受损。的;(2)以伪造、变造、
7、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由以上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概念及特征可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以看出,此两种行为有很多相似之处,如行为人的主收稿日期:2014-06—28作者简介:刘建军(1970一),男,天津人,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王宝龙(1969一),男,天津人,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203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9月观心理态度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是以虚构事实或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隐瞒真象的方法欺骗他人。但是理论毕
8、竟比较概括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和抽象,不宜作为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标准。比如合骗罪;(4)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同诈骗罪,最突出的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应认但是究竟据以何种事实和理由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具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目的”属于人的意识领域,是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5)我们
9、只能通过行为人的行为对其加以把握。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二、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6)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但某种含有欺诈因素的行为是否是合同诈骗罪构成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中的客观行为,归根到底还是取决于有无非法占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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