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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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印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各类印章的管理,完善印章刻制、使用手续,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行政印章(含学院钢印)、法人代表印章、院长印章、各部门印章等。第三条学院办公室全面负责学院印章管理工作,包括刻制、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等。第二章印章的刻制、启用与撤销第四条凡经学院批准新设或更名的部门,可以申请刻制印章;凡印章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部门,可以申请重新刻制印章。印章刻制应由部门

2、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交学院办公室备案后,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办理刻制手续。第五条部门印章刻制完成后,派专人到学院办公室领取,学院办公室对印章进行压印登记后方可使用。第六条若部门撤销或更换名称,必须及时将原部门印章送交学院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旧印章由学院办公室统一保管,并交档案室封存。第七条院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自行刻制、更换印章。第三章印章管理第八条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学院印章、学院钢印、法人代表印章、院长签字章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严格用印手续。第九条学院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保管,各部门对本部门印章

3、负有监管责任。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以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遗失或被盗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学院办公室报告,并依法公布其印章作废。第十条各部门在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时,盖部门公章。部门公章的使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填写用章登记表,监印人员用章。第十一条使用印章的范围应与批准人的职权相适应。使用印章后若出现不良后果,由批准人负责。第十二条使用学院印章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数、用印部门、批办人、经办人。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监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使盖出的印章端正、

4、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第十三条对于数量较大的文本,使用学院印章时,由各部门委派专人自行用印、用章,学院办公室专人监印、监章。第十四条监印人员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当事人并向学院负责人汇报,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用印部门须出具申请,出借人签名,经部门负责人、学院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并报法人代表批准后方可借出。第十五条掌管印章的工作人员变动,必须履行印章交接手续。第十六条所有用印材料,均应保留领导签批的原稿或复印件存档备查,并做好用印登记工作。第四章印章使用范围第十七条学院公

5、章主要用于学院公文、公函、学生毕业证件、新生录取通知书、新生录取名册、学院行为的合同或协议、院级颁发的奖励证书等。第十八条学院钢印仅限于加盖在各类证书的照片上,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第十九条院长签字章属于学院的公务章,代表学院领导人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第二十条学院各部门印章是经学院批准刻制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只能以部门的名义在学院授权范围内使用,不能对外使用,更不能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对擅自使用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学院要追究当事者及其部门分管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一条专用章是

6、学院及部门为履行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公章,印文除刊有部门的名称外,还刊有专门的用途,专用章不能代表学院或部门的权力,只代表公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第五章印章使用程序第二十二条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合同、报告,学院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各类对外报表,以学院名义为教职工开具的介绍信及各类证明,以学院名义为学生开具的出国、出境材料证明等,按学院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签字,学院办公室复核,并报分管院长审批,方可用印。凡涉及到学院重大利益,对学院发展有影响的材料,还须经学院院长和董事长或法人代表审批,方可用印。第二十三条凡学院颁

7、发的各种证书、证件,新生录取通知书、录取名册等须经承办部门造册、编号,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学院办公室复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方可使用学院印章或钢印。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申报、科研奖励、专利申请、专业申报等用印,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学院办公室复核,报分管院长及院长审批,方可用印。第二十五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翻译件,需加盖学院印章时,须持证书原件,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学院办公室复核,方可用印;补办各类证明书或证件,须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学院办公室复核,方可使用学院印章或钢印。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

8、员不得用印(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二)未经相关领导审核的文件、材料;(三)非学院教职工或与学院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四)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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