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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7
《第二十五部分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指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第二十讥部分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指引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指引—>流程听证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等;(三)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四)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2、。三.举行听证工作程序(一)告知听证权利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以口头、书面、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二)申请与放弃听证1、中请听证形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可以自接到告知听证的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2、放弃听证。口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寄出听证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FI内,当事人不要求
3、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口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三)受理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组织听证。(四)听证准备1、确定听证主持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耍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F1起三F1内,确定听证主持人。2、案件调查人员移送案卷。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阅卷,准备听证提纲。3、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通
4、知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ZFI起五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七EI前通知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并将案卷退回案件调查人员。4、公开听证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举行。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五)举行听证会1、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2、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
5、译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屮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3、听证会按以下顺序进行:(1)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2)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3)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4)质证;(5)互相辩论;(6)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4、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5、做好听证笔录。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6、并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屮予以载明。(六)撰写听证报告1、报送听证报告要求。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个工作F1内写岀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木机关负责人。2、听证报告内容。包括听证案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的简单经过、案件事实、处理意见和建议。、相关规定(一)听证主持人、记录员1、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可以由一至三人担任,二人以上共同主持听证的,应
7、当由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听证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2、记录员。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扌口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二)回避1>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Z—时,应当冋避:(1)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木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2、中请回避形式。可以以口头中请或者书面中请中请回避。3、I叫避的决定。当事人申请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I口I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当事人申请
8、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报告本机关负责人,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三)听证参加人1、听证当事人。耍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的当事人。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1)要求或者放弃听证;(2)依照本办法申请回避;(3)出席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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