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x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x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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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x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贝!]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冀发(201527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122号)、《X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X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7〕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省级财政预算及市级财政预算和我县本级预算安排的支持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以工代赈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41号)管理,少数民族发展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18号)管理,国有贫困农场扶贫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347号)管理,国有贫困林场扶贫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

3、法》(财农2005104号)管理,有关规定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不一致的,执行财农(2017)8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我县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第五条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第二章资金安排第六条建立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机制.县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本地脱贫攻坚任务要求,每年预

4、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第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资金支出进度及绩效评价结果。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八条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第九条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用

5、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交通工具及通讯备;(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四)弥补企业亏损;(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第十一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

6、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第十二条县政府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确定专项资金项目。按照项目实施切块要求,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负主体责任。第十三条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扶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第十四条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在不违反中央和省相关政策情况下,结合实际,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第四

7、章资金拨付第十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责任部门用款计划,对项目支出是否符合预算项目用途、开支范围和标准提出意见,并授权到项目责任单位。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资金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第十六条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报政府审批后执行。结转结余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8、属于政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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