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罗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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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3)21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各级人民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巩固温饱成果,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的扶贫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第二条财政专项

2、扶贫资金是指列入财政预算“扶贫”支出科目中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四条县级财政根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随着县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县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省、市补助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并达到省、市对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要求。第五条县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整乡整村推进项目、促进产业发展和贫困对象扶持项

3、目、血上小额度基础设施扶持项口。第六条中央、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罗平县农村扶贫开发纲要门2011-2020年》所确定的目标、扶持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坚持向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革命老区及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倾斜。第七条中央、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统筹安排使用,重点投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经济发展落后、扶贫对象相对集中的贫困乡、村。第八条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绩效考评和审计情况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取统计

4、部门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中央和省扶贫开发政策、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情况等。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一)支持农村贫困乡村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基本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含小型桥、涵)、易地扶贫搬迁、村容村貌整治等基础设施项目;(二)支持改善贫困农户新建小水窖、小水池、沼气池、节柴灶、太阳能,改造茅草房、杈杈房等危陋住房及牲畜厩舍等到户项目;(三)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发展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

5、;(四)支持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牛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五)支持缓解农村贫困地区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扶持建立贫困村互助资金,对贫困地区增加扶贫对象收入的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户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六)围绕扶贫项冃规划方案编制、评审及扶贫项冃实施、业务培训、资金管理、检查验收而发生的项目管理开支。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建设单位历史欠债;(四)修建楼、堂、馆、所及村(居)委会办公楼、文化活动场所建设;(五)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6、;(七)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十一条扶贫培训费的安排使用。在扶贫项口中确需列支扶贫培训经费的,培训费用最多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的2%o第十二条扶贫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中央、省、市项目管理费已由上级统一提取并分配到县,县级不再提取项目管理费。县级专项扶贫资金不得提取任何项目管理费(已由财政预算安排)。上级安排下达的各类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扶贫项目规划方案编制、项目评审、检查验收、业务培训、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资金报账管理等开支。第十三条为积极向上争取扶贫项口资金和强化项口资金管理,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额度的扶贫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县级安排

7、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扶贫项目规划方案编制、项目评审、检查验收、业务培训、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资金报账管理、车辆运行维护、公务接待、考察学习、调研、责任制奖励兑现等开支。第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县财政局自收到上级财政下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对应项冃的第一笔启动金拨付到项目乡(镇、街道)财政所或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并督促项目主管单位及时进行项资金报账和回补剩余的项目资金。县、乡(镇、街道)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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