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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7
《从项目经理借款案看表见代理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从项目经理借款案浅析表见代理制度当前,大部分建筑企业都采用内部承包的经营模式,在行业内称之为“挂靠”,即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名义,与掌握施工项目而又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或单位签订合同,允许其以“项目部”或类似名义挂靠经营,并收取管理费的行为,其中项目经理承包是内部承包的典型。在这种模式下,由于管理松散,挂靠方往往以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了材料买卖、设备租赁甚至现金借款的行为,一旦出现争议,第三人应当向谁主张权利、挂靠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建筑公司的代理众说纷纭,本文试从项目经理借款一案结合表见代理制度,分析建筑公司、项目经
2、理及第三人在借款行为中的法律性质及权利义务。[案情]秦某为L公司的项目经理。2005年11月,L建筑公司承建了某工程后内部转包给秦某,双方签订了内部管理合同,合同约定:L公司按施工进度向秦某拨付工程款,并按工程总金额收取1%的管理费,扣留总造价的5%做质量保证金;所有关于该项目的资金筹集、材料采购、人员工资、业务费均由秦某负担。施工过程中,秦某自行成立了“L公司xx项目部”,并私刻了项目部印章,但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006年初,秦某以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黄某借款21万元,并在借条上注明借款用于发放该工程民工工资,由秦某聘请的会计谈某经办、
3、签字,同时加盖该项目部的印章。经查,该笔资金部分用于购买材料款及发放民工工资,部分用于偿还秦某借髙利贷的利息。经黄某多次向秦某及L公司追偿,L公司辩称,其公司内部将工程转包给了秦某,公司仅依合同向秦某收取管理费,秦某的借款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拒不偿还。后黄某将L公司告上法庭,认为秦某为该公司承建的工程借款,该行为代表的是L公司的行为,应当由L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并向法院举证:1、借条1张,证实借贷关系真实存在;2、秦某持有的L公司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一份、L公司下发的[2006]第(024)号文件一份,证实秦具有L公司项目经理身份;3、《某电厂2X
4、300MW机组厂区室外雨水管道施工合同》一份、《L公司项目经理部工、料、机费拨付申请表》一份,证实L公司承建某电厂室外雨水管道施工工程,秦某为该项目项目经理,该工程仍有57万元工程款未付清;4、某区检察院对秦某的《讯问笔录》证实秦某具有L公司项目经理身份,秦某向黄某的借款是因为L公司与建设单位未结算完毕而拖欠了民工工资和材料款;5、法院对案外人谈某《询问笔录》,证实借款主要用于工程开支。[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秦某的身份和以该身份从事的工作,认定其行为可以代表L公司,“L公司XX项目部"的设立虽未经L公司同意并经工商登记
5、,但该工程由L公司承建是事实并为相对人黄某所知晓,秦某又系L公司承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该事实并非虚构捏造,黄某作为普通公民,有理由相信秦某的行为是为L公司承建工程而借款,该行为构成对L公司的表见代理,借款应当由L公司偿还。故判决L公司偿还黄某借款2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一审宣判后,被告L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L公司提交了《某建内字(2005)第4-2号内部管理合同书》,证实L公司将承建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内部转包给了秦某。据此,二审法院认为:秦某就内部承包工程而成立了“L公司xx项目部S秦某与L公司是内部承包合同的关系,秦某只能
6、依据工程内部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L公司未授权秦某对外借款,秦某对外借款不是以被代理人L公司的名义,而是以未依法登记的“L公司xx项目部”的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其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该项目部不具备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应当由直接责任人秦某承担。L公司对“L公司xx项目部,,的借款无权利、义务关系,不是本案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浅析]本案中,要区分秦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L公司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讲就是要区分秦某在借款的行为上是否对L公司有代理权。(一)
7、代理与代理权代理是指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所代的另一人。代理可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一般来说,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时,欲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代理人应当具有代理权,如果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活动,为代理行为,不发生代理的效果,但存在例外:一是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的行为,二是构成表见代理。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分,关键看有无代理权,代理权的发生原因通常有以下几种:依法律规定当然发生、依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制定发生、依本人(即被代理人)授权行为发生及在某种紧急情况下发生等。无权代理的情形通常有以下几种:绝对没有代理权而以他
8、人名义为民事行为;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活动等。在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之间也并非没有不可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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