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案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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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訴訟案例僑光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楊東連刑事訴訟法-0刑事訴訟案例-1刑事訴訟判決提起公訴偵查:起訴、緩起訴或不起訴。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事實認定當事人法律適用法官詮釋刑法法條適用事實。程序:不受理。實體:有無罪。犯罪判斷刑事訴訟法-0刑事訴訟案例-2當事人檢察官:刑事原告,代表國家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定被告刑責(公訴)。自訴人:刑事原告,被害人自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定被告刑責(自訴)。刑事被告:刑事審判中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0刑事訴訟案例-3關係人辯護人:原則由律師擔任。輔佐人:輔佐自訴人或刑事原告攻擊防禦。代理人:

2、為自訴人或刑事原告代為訴訟。刑事訴訟法-0刑事訴訟案例-4審判與管轄審判權:法院有審理刑事案件的權限。如我國人之犯罪案件。管轄權:某法院就刑事案件得裁判的權限。犯罪地(行為地與結果地)、被告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0刑事訴訟案例-5法院審理程序審查:法院先審理形式要件。如有無審判權、管轄權或合於法定程式期間。實體審查:法院後審理實質要件。如未判決確定等。刑事訴訟法-0刑事訴訟案例-6事實認定證據方法:發現事實所利用的方式。如人證或物證等。證據能力:合格證據者(可供認定證據之資格)。證據證明力:證據證明的程度。刑事訴訟法-0

3、刑事訴訟案例-7法律適用解釋法條:利用解釋方法解釋法條以為適用。適用法律:邏輯三段方法以涵攝犯罪事實,確認構成犯罪,決定刑罰。刑事訴訟法-0刑事訴訟案例-8法院判決科刑判決:證明被告有罪。免刑判決:法律規定免除其刑。無罪判決: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或行為不罰。刑事訴訟法-0刑事訴訟案例-9法院判決免訴判決:刑罰消滅不在追訴。如時效完成等。不受理判決:欠缺程序訴訟要件,如無審判權等。刑事訴訟法-0刑事訴訟案例-10教示規定如不服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如不服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刑事訴訟法-0刑事訴訟案例-

4、11起訴書事實認定要件審查法規適用判決結果判決書解析刑事訴訟法-0刑事訴訟案例-12案件事實被告甲○○於民國94年11月18日上午9時40分許,前往位於彰化縣員林鎮○○路930號之「曼黛瑪蓮人內衣特賣會場」B區,佯裝選購女用內衣,靠近告訴人A女身後,趁機違反告訴人A女意願,強行摸捏告訴人A女之胸部,以滿足自己性慾。經告訴人A女發現,高聲斥責呼救而當場為警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刑事訴訟法-0刑事訴訟案例-13形式審查原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審判權:國內國民犯罪。管轄權:行為地法院(彰化地方

5、法院)。刑事訴訟法-0刑事訴訟案例-14事實認定證人A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核與其於警詢時之供述內容相符,前後一致,並無任何矛盾齟齬之處,現場情形選購者眾,亦有照片2張附卷可稽,證人A女之證詞當可採信。刑事訴訟法-0刑事訴訟案例-15事實認定A女及被告均陳稱:雙方未有怨隙,之前亦不認識等語,況本案尚涉及證人A女之名譽,其應無故為設詞攀誣被告之必要。刑事訴訟法-0刑事訴訟案例-16事實認定女性內衣之選購,依社會通念,有其私密性,事涉個人隱私,多親自或假女性親友為之,依被告提出之戶口名簿資料顯示,被告之大嫂亦有其配偶即被告之兄相伴,衡諸人

6、情倫常,斷無由被告為其大嫂代勞選購內衣之理,容與常情悖離。被告前揭所辯,顯無足採。刑事訴訟法-0刑事訴訟案例-17法律適用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仍需行為該當法條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類似之其他非法方法,理由如下:刑事訴訟法-0刑事訴訟案例-18法律適用從「立法意旨」觀之:刑法第224條於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修正前刑法第224條第1項原規定「…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原條文「致使不能

7、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害者因需要拼命抵抗而造成生命或身體方面更大的傷害,故將原條文「致使不能抗拒」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亦即被害人只要不同意加害人之猥褻行為,雖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即構成強制猥褻。至於行為態樣之「其他方法」,並未修正。刑事訴訟法-0刑事訴訟案例-19法律適用從「法條文義」觀之:若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係指所有違反被害人意願之猥褻行為,則條文前段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行為態樣即屬贅文,直接規定「對於男女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即可,然上開修正後仍保留上開列舉行為態樣,顯見立法意旨仍列舉

8、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行為態樣,限縮「其他方法」之過度擴大解釋甚明。刑事訴訟法-0刑事訴訟案例-20法律適用從「罪刑相當」原則觀之:若將「其他方法」解釋為所有違反被害人意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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