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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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1995年3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1998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制,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深圳A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B县公安局发生争执。经有关部门协调,管辖问题终获解决,最后由C市C法院审理此案。C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C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C市政府批复,港商

2、狄某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狄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问:(1)对狄某走私一案,A区公安局和B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根据我国划分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简要说明理由。(3)在C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C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这些错误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制度?简要说明理由。案例2:某日晨,王某报案称自家被盗。经过侦查,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朱某依

3、法逮捕。侦查人员告诉朱某:“你现在有权聘请律师作为你的辩护人。”朱某聘请律师甲作为自已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律师甲时常向侦查人员询问有关案件的情况。经侦查终结.此案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材料的第5日告知朱某,他现在可以委托辩护人了。朱某遂又委托丁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丁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查阅与本案所指控的犯罪有关的事实材料,得到允许。经王某同意,丁又向其收集了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材料。经审查起诉,此案被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此阶段人民法院只允许丁查阅、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

4、鉴定材料。律师丁了解到王的邻居薛某对此案有所了解,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的请求,但遭到拒绝。法院的同志告诉丁说:“到了审判阶段,法院即是完全中立的,收集调取证据都不是我们的事。”在法庭上,丁以朱某盗窃数额大,情节严重为由要求法院对朱某予以严惩。问:本案有哪些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方?案例3:犯罪嫌疑人张卫进,男,1983年6月3日出生;王忠轼,男,1983年7月1日出生。2002年1月9日,张卫进与王忠轼一起去一家网吧玩电子游戏。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发生争吵,被老板骂了几句

5、,二人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23时许,二人带上事先准备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结果正在上网的人员中有6人死亡、17人受伤。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二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二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到场。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3日告知张卫进和王忠轼有权委托辩护人。张卫进委托其叔叔(非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王忠轼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张卫进的叔叔

6、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张卫进,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张卫进的叔叔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张卫进,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王忠轼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文革担任辩护人,但王忠轼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卫进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忠轼死刑缓期2

7、年执行。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案例4:张小明,25岁,某市个体运输司机,因违章驾车将某国家机关的一辆豪华大巴班车撞翻,致车内王军重伤、李为轻伤,班车严重受损,车上另外三人赵明、钱亮、孙磊经医院检查,未发现受伤。张小明被以交通肇事罪起诉,王军、李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王军各种费用8万元、赔偿李为各种费用6万元。检察院曾询问该国家机关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机关领导答复说,考虑到张小明自己损失也不小,还得赔偿王军、李为的损失,决定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正公家

8、也不在乎那点钱。检察院遂在提起公诉时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小明赔偿该机关大巴车的损失4万元。某区法院在一审中,对要求赔偿王军各种费用8万元、赔偿李为各种费用6万元和赔偿该机关的大巴车4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无效后,判决张小明有期徒刑3年,赔偿王军6万元、赔偿李为3万元、赔偿该机关2万元。张小明不服,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事故发生时在大巴车内的赵明因后来查出颅部有内伤,也于此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上诉后,原审法院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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