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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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周某职务侵占一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5年。该案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亦没有抗诉。一审判决生效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确有错误,周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应定贪污罪,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显然畸轻。由于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县人民检察院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埋该案后,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遂对该案改判,终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并告知被告人不能上诉。请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

2、错误?正确的做法是怎样的?并简要说明理由。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的错误有:(1)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违反了法定程序。(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分)因此,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提出抗诉,只能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2分)(2)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并不允许被告人上诉是错误的。(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2分)本案原是一审生效的案件,因此,再审时应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判决不是终审判决,被告人对判决结果可以上诉。(2分)2.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某为一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

4、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提出中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上级公安机关经过审查作出了回避决定。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赵某提出法庭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审判长武某当庭驳回赵某的回避申请。请回答: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9,本案回避程序违法之处有:(1)李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因此,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无此权利。本案中的李某作为孙某委托的律帅也无此权利。(1分)(2)对公安局

5、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案中公安局长的回避,应该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1分)(3)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审判长作出。(2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决定不能由审判长而应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1分)(4)审判长不应驳回赵某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申请·(2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而且,上述

6、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法庭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担任本案书记员。因此,书记员李丽符合法定的回避理由。1.田某,男,29岁,原系某百货公司采购员。2000年5月}3日下午,田某驾驶货车去采购货物。由于违章超车,车速太快,将顺行的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吴某当场撞死。此案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中公诉人提供的目击证人吴某某出庭作证。吴某某证明,案发当日,他与被害人吴某一同骑自行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吴某突然被一辆从后面超车上来的货车撞到公路护栏上,当场身亡。被告人田某提出,本案的关键证人吴某某系昊某的父亲

7、,其证言不具有可信性,要求吴某某回避。合议庭当庭驳回被告人田某的回避申请。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田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有期徒刑2年。请回答:(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的人员有哪些?(2)本案中合议庭当庭驳回被告人田某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的人员有六种:侦查人员、(1分)检察人员、(1分)审判人员(1分)以及在侦查、起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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