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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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许某曾经先后三次盗窃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线,致使该段通讯线路中断五天,造成全国各地发往该地区的59封电报无法接收,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元。检察机关在审查此案时,认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应依法起诉。之后听到有关部门反映说,被告在家是主要劳动力,如果判刑将会给其家庭带来严重困难。检察机关就以犯罪嫌疑人许某家庭困难为由,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问题]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否合法?[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三种。一种是绝对不起诉,即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检察

2、院必须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酌定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决定仅限于这三种情况,除此之外,不能以任何理由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本案中,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许某的行为已构

3、成犯罪,依法应提起公诉,但后来又以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为由,决定对许某不起诉,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考点集成]关于不起诉,应当掌握:(一)不起诉的种类。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

4、)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140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不起诉的程序。(三)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被告人张某、王某、陈某均系某厂青年工人。某日晚三人从电影院出来,见一年轻女子孤身独行,便图谋不轨。三人尾随该女子至偏静处,使用暴力将该女子轮奸。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在开庭前三天,被告人陈某

5、因病住院,无法出庭。当时正值严打时期,为了及时打击严重犯罪,该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在陈某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审理,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张某、王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认定被告人陈某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问题]本案中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正确答案]在本案中,某市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因病住院,无法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这种做法使被告人无法行使申请回避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权,最后陈述权等权利,不利于客观公正的审理案件。当然,为了保证及时、准确地审理案件,在被告人不能出庭的情况下,

6、如被告人身体和精神状况允许,可以派人到被告人的住处或医院,进行就地审判,听取被告人的辩护和最后陈述,尽量保证对整个案件的及时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享有多种诉讼权利。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对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这切实关系到案件能否公正合理的判决。并且,被告人还享有辩护的权利,除可以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还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在审判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还可以和公诉人、诉讼代理人展开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还有

7、最后陈述的权利。所有以上这些权利的行使,都是以被告人出庭参加审判为前提的。如果被告人根本不出庭受审,而是根据案件情况缺席判决,被告人的上述权利就得不到行使,也就很难保证刑事判决的质量。 [考点集成]关于缺席判决,应当掌握:(一)当事人应当出庭的原因。《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

8、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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