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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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有效地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各类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单位。三、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及集团公司、矿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确保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矿区的稳定,并对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

2、责。四、矿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矿长或矿长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召集各单位正职或分管负责人参加,分析、研究、部署全矿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研究、排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部署下一步安全防范的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会议做出的决定及采取的措施要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有专人负责落实和督查。五、矿每月必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照集团公司制定的事故树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对本矿的薄弱单位、薄弱区域、薄弱地

3、点和薄弱环节进行严格分析和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要制定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因排查隐患不力或隐患整改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的,除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六、各单位要加大现场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对危及生产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停产整顿。对盲目突击生产造成伤亡事故的,除按照矿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给予有关责任者行政处分。七、凡因技术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燃烧)事故、透水事故及煤层自燃发火事故,造成工作面被封闭或水淹工作面的,不管有无人员伤亡,视情节对分

4、管副总工程师、生产安全部技术副部长、通巷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给予负有主要相关责任的部室分管人员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造成多人伤亡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凡发生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火药放炮、水灾、火灾、其它等重大非人身事故,属一级事故的,给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记过处分,对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处分。(一)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顶底板掉矸。(二)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中毒)。(三)机电事故:指触电、机械故障伤人。(四)运输事故:指运输工具造

5、成的伤害,车辆撞、挤、轧人,斜井跑车、竖井蹲罐、溜子皮带伤人。(五)火药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打响瞎炮伤人,火药、雷管爆炸。(六)水灾事故:指老空水、地质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冒顶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砂等。(七)火灾事故:指煤层自燃发火和外因火灾、直接使人致死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中毒(煤层自燃发火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地面火灾。重大非人身事故,属一级事故:(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二)瓦斯煤尘燃烧、爆炸;(三)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四)井下

6、发水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五)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六)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七)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八)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m(含5m)以上;(九)巷道冒顶10m(含10m)以上。凡发生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火药放炮、水灾、火灾等重大非人身事故,属二级事故的,给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警告处分,对分管副职给予记过处分。(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二)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三)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四

7、)因水灾使采区停产;(五)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六)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七)掘进工作面冒顶超过3m(含3m);(八)巷道冒顶长超过5m(含5m)。凡发生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火药放炮、水灾、火灾等重大非人身事故,属三级事故的,对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一)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工2~8h;(二)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三)煤与瓦斯突出,但突出煤量在10t以下;(四)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五)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

8、产;(六)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七)掘进工作面冒顶3m以下;(八)巷道冒顶长5m以下。九、井下生产单位及辅助单位因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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