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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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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员工和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码头、站场的利益,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按照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处罚。2、公司部门经理、安全主任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⑴、重大火灾事
2、故;⑵、重大伤亡事故;⑶、其他重大安全事故;(4).重大海难事故。3、公司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重大安全事故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珠海市有关规定执行。5、公司分管领导及各部门领导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⑴、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部门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区域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认真落实,并报公司安全小组备案;
3、⑵、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职权责任,并作为考核部门领导成绩的重要依据;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部门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⑷、制定本部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分管领导签署后,报公司备案;⑸、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迅速向公司报告。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必要时公司可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6、公司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
4、下列职责⑴、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⑵、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职能部门和上级报告;情况紧急的,依法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向上一级报告;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安全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完成,并由安全小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90天。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意见。⑷、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报告重大安全事
5、故隐患,有权向公司举报同级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⑸、负责审批公司领导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⑶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予以批准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⑹、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第五条第⑸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对该部门领导或者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对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及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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