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均峰与王丰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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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均峰与王丰怀、王谦、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南召县支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03)泌民初字第467号          发布时间:2003-11-1709:52:34    原告宋均峰,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郑州市金星啤酒厂家属院一号楼二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412323630202001。    委托代理人张保恩(特别授权),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东城法律服务所。    被告王丰怀,男,195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郭集乡丁庄村委魏庄。  

2、  被告王谦(王丰怀之子),男,198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禹充(特别授权),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71993A0106。    委托代理人王桂松(特别授权),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7062。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南召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南召县。    代表人何佳龙,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硕(特别授权),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职工,住南召县农行。    原告宋均峰与被告王丰怀、王谦、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南召县支行

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张保恩、被告王丰怀及王丰怀、王谦的诉讼代理人禹充、王桂松、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南召县支行的诉讼代理人杨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均峰诉称,2001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王丰怀、王谦签订货运协议,由二被告为原告将11度东升牌啤酒800箱运至邓州市。二被告驾驶豫R-30619货车行至长葛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车及啤酒被扣于长葛交警部门。交警部门

4、规定必须肇事方货主同时到场方能处理所运货物。因被告至今未到场,致使原告托运的啤酒超期变质,全部报废。被告违约后,原告又出资为邓州客户购买啤酒一车,支付运费1780元,装卸费864元,购彩条布128.2元,受厂方罚款2000元。为追要损失多次往返泌阳与郑州,遭受差旅费2000元。要求被告王丰怀、王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765.2元,南召县农行作为法定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1、2001年12月20日,尹高帅的证言。    2、2001年5月23日,王丰怀的证明。  

5、  3、2001年5月18日,金星啤酒厂销售公司发票及瓶子押金收据各一份。    4、2001年7月16日,金星啤酒厂销售公司证明一份。4    5、2001年5月18日,装卸运输费票据一份。    6、2001年5月20日,金星啤酒集团送货单一份。    7、2001年5月20日,货运协议书一份。    8、2001年10月8日,长葛市交警大队事故科证明一份。    9、2001年5月23日,河南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货物配送中心罚款通知书及2001年5月24日罚款收据各一份。    10、20

6、01年5月26日,购买彩条布票据一份。    11、机动车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12、交通费、住宿费52张计款1041元,就餐费4张,计款40元。    13、宋均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王丰怀、王谦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王丰怀、王谦未与原告订立运输协议,原告也未支付运费。原、被告口头形成运输关系时,原告将啤酒交给押运人,并未直接交承运车主,承运车主听从押运人的指挥。事故发生后,王丰怀即与原告押运人协商另找车辆倒车运输到货地,因押运人不同意,原告也不听从被告王丰怀先将啤酒拉走的意见

7、,导致啤酒连同车辆被长期扣押在交警部门。原告提交的承诺书是原告押车人邓风礼以提啤酒为名,骗取不识字的王丰怀加盖指印,其内容违背被告的真实意思,应为无效。2001年12月,在原告诉被告的诉讼过程中,泌阳法院曾要求原告协助法院将啤酒拉走,以免造成损失,但原告置之不理,致使该啤酒超过保质期。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应由原告承担责任。王谦系未成年人,不是车主,也不是司机,不应作为被告。驾驶员赵广辉驾车肇事,且对该车来历最清楚,因涉及第三被告的权益,应将赵广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泌阳法院(2001)

8、泌经初字第389号民事裁定以原告无证据支持其主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裁定按撤诉处理。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被告王丰怀、王谦未提交证据。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南召县支行辩称,1996年12月3日,南召县农行职工王军购买一辆新东风车,手续挂靠在农行南召县支行房地产信贷部,车牌号为豫R-30619。1999年12月,王军将该车卖给南召县云阳镇的赵玉合,赵营运并交纳规费至今,而本案肇事车辆属套牌车,至今仍扣在交警部门。长葛市法院在处理肇事车赔偿一案中,未确定南召农行承担责任。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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