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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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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为切实加强我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第一条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立即向矿长报告;矿长在接到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事故(包括井下突水虽无人员伤亡但采区或生产水平被淹事故,突水、冒顶或其它原因有人员被困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火灾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及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第二条事故报告和统计的范围1、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
2、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规定报告和统计。事故报告和统计范围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内的“生产安全事故”。2、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的人员伤亡应做统计报告。3、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死亡,必须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汇报。经调查确认系由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事故统计。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第三条其他方面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并迅速在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
3、大,同时应当尽量保护事故现场原始面貌。2、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按事故报告程序报告矿长、有关矿领导、安全监察部、兼职救护队、医院等有关部门。3、矿长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及事故的现场勘查,并按规定进行上报。4、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调查分析。(1)轻伤事故及非人身三级事故由主管业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2)重伤及非人身一、二级事故由分管矿长主持组成事故调查组;(3)死亡事故由矿长主持组成临时事故调查组协助上级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5、事
4、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快速上报集团公司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6、事故调查组的权利(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7、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的人员包括:所有现场目击者、事故当班负责人、工区带班人员、事故单位的党政及技术负责人和值班领导、向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者、参加事故抢救
5、和处理的职能部门人员、分管科长、分管副总、有关矿领导等。8、事故调查分析程序(1)事故现场人员及工区领导汇报从生产安排到正式生产直至事故发生全过程;(2)参加抢救及现场勘查人员汇报现场实际情况;(3)事故经过调查清楚后,开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调查小组集体讨论通过,责任成立。(4)责任明确后,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5)矿长或主持事故调查负责人作定性总结,确立事故,并对事故善后事宜作安排。9、事故调查分析清楚后,事故调查组应根据矿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并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同时做好上级事故调查组
6、来矿进行事故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10、事故报告和现场示意图由事故单位技术人员编绘后报事故调查组,等调查组确认符合实际后,属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迅速电传快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和集团公司。11、事故防范措施必须由事故单位或涉及单位按规定时间具体实施,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落实。12、事故的调查分析,矿工会、安全监察部要做好记录,按照事故统计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统计、存档、上报工作。13、严格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规定要求进行统计上报。上报工作主要由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14、按国家煤矿原
7、煤生产事故或非原煤生产事故统计上报。(1)原煤生产事故:所有井下生产和技术管理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开拓延深发生的事故;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系统指煤外运装车前和原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讯、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救护队处理矿井隐患发生的事故。(2)非原煤生产事故:从事原煤生产以外工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矿直属基建、机厂、电厂、选煤厂、码头等从事非原煤生产发生的事故;煤质化验、环保、救护队、抢救事故过程中发生的事故。15、按非伤亡事故统
8、计上报:按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4)井下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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