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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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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谈权力制衡思想及启示【摘要】孟德斯鸠认为,三权分立是公民自由的保障,三权中任何集中在一起的组合都会导致自由的丧失。他还在洛克权力制衡理论的基础上,更清晰、更强有力的表达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本文试着从分析孟德斯鸠权力制衡思想入手,结合当前我国政治发展的实践做了粗浅的思考。【关键词】孟德斯鸠;权力制衡;思想启示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可见权力的制衡是一个国家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分权制衡学说是从古希腊到现代数世纪以来政治
2、思想和实践中得出的概念和观点的混合物,是一整套以一种政治学理论为表达形式的思想。其在国家机构设置上的贯彻,通常体现为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实现权利的平衡,国家的三大权力相互牵制、相互约束。孟德斯鸠对于这一思想理论的贡献很具有拓展意义。一、孟德斯鸠权力制衡思想的提出在孟德斯鸠著名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立法权力、适用万民法的执行权、适用公民法的执行权。‘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
3、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我们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则简称为国家行政权力’。”[1]二、孟德斯鸠权力制衡思想的基本内容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应相互独立分别由不同的人掌握,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因此,在《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而立法权由国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行政权属于执行权,国家的行政权由国王行使,因为行政权注重效率,而司法权应该由法院独立行使,法院的组成
4、人员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这三种权力不但要相互独立,而且应该更加注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孟德斯鸠认为应该将立法权与行政权分开,因为人们担心君主或议会可能会制定一些暴虐的法律并暴虐的执行。而且司法权也应与其他两种权力相互分离,孟德斯鸠认为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司法权如果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将由专断的权力随意的进行处置,法官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法官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就可以制定什么法律。司法权也应与行政权分离,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合并,法官就可以为执
5、行者的问题解释并使之合法化。那么更加严重的情况则是如果由同一君主,或贵族、或民众组成的同一个机构同时拥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合并在一起,那一切就完了。因此孟德斯鸠认为对自由威胁最大的就是权力,而权力本身就有扩张性,不加以制约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因此孟德斯鸠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三权分立,并且权力相互制约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一般意志应由人民大众享有。但是认为人民直接参与立法是非常困难的事情,甚至是不可能的,“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2]因
6、此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机关应该由人民选出来的代表组成并由代表来制定法律,行使立法权。并且孟德斯鸠认为即使在立法机关的内部也要实行权力制衡,才能确保立法权的正确行使。孟德斯鸠把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分别为贵族院和众议院行使,其中,贵族院由世袭的贵族人员组成,众议院通过普选的方式由各区域的人民选出的平民代表组成。贵族院和众议院两院同时拥有立法权,而且贵族和平民各自有自己的利益,在争取利益的过程中,贵族院和众议院可以相互制止对方侵犯自己的权力,这样在立法权的行使过程中立法权内部的贵族院和众议院立法权相互制约。行政权属于执行权,执行权
7、的特点是注重效率。因此孟德斯鸠的分权体制中将行政权划为国王掌握,国王并且能够直接领导军队。行政权有权制约立法权。在权力的运行中行政机关有权规定立法机关会议的召集时间和期限,并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但行政机关对立法权的限制只能通过否决的方式参与立法,而不是参与立法的整个过程。立法机关有权审查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的权力,不过并没有权力审讯行政本身及其行为。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制约方式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情况进行监督,并且有对行政首脑的违法行为的弹劾权。司法权必须由独立的机关法院来独立行使,即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
8、行使,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不法干涉。法院的组成人员也是不同于立法和行政机关,与之相分离。法院在每年一定的时间,在不同的区域从人民阶层中选出人员组成法院,行使司法权。法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行使权力、进行裁判,并且被告人不仅享有与法官同等的地位而且享有选择法官的权力。司法权对立法权的限制采取的方式是对立法权的行使是否违宪享有违宪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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