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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权制衡理论及对我国权力监督启示【摘要】本文在概述分权制衡理论的基础上,探讨了构建分权制衡的政治结构,论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加强和完善我国权力监督体系的有效途径。指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加强党内监督;创新和强化人大监督;改进政府内部监督方式;尤其要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司法公正。【关键词】分权制衡理论;权力监督;启示;借鉴5 分权制衡理论是西方权力制约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内涵是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各个机关互相监督、相互制约,使国家权力保持一种平衡状态,防止权力专断和滥用。随着我国社会不断的进步和发展,已初步形成了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司法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各种形式的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但是,存在着权力,就存在权力被滥用和腐败的可能。在新形势下,权力滥用和腐败形式日益多样化。而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各种监督往往陷入上级太远监督不到,同级太软监督不了,下级太难监督不算的怪圈。面对严峻的挑战,对权力的监督也应该不断的调整,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和存在的问题,充分借鉴和吸纳优秀的政治思想和成果,构建权力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以使权力的运用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一、分权制衡理论简述1、分权制衡理论的起源权力制衡理论起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说。在其经典著作《政治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首次提出了一切政体都具三种职能:即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亚里士多德对权力的划分已经初步显现出近代三权分立的雏形。另外,亚里士多德还体现了权力制约的思想,如“限制职官的任期为六个月,使同等的人们能够有多番担任职官的机会,可以说是一个公道而有益的措施,”他主张要使三要素之间保持平衡,防止侵犯、越权和具有特殊的权力,就要相互牵制。这是西方政治思想上关于权力分立的最早表述,开创了西方权力制约思想的先河。5 继亚里士多德之后,古希腊后期思想家波利比阿进一步提出了权力制衡的思想。尽管波利比阿首次发现了国家体系各构成部分之间的制约与平衡关系,但是他没有明确提出近代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的概念。在深入地观察和研究罗马法学及其政体的基础上,波里比阿把政府分为三个部分:人民的权力、元老院和执政官。三种权力相互制约,同时又相互支持,不使其中一种权力过于强大,从而形成一种微妙的平衡。2、分权制衡理论的发展和成熟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分权制衡思想。他在《政府论》一书中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三种权力,在洛克的制度设计中,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行政权和联盟权从属于立法权,君主必须服从国会,不得越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但不是不受限制的权力,“其余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地位,但是立法权既然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这是西方思想史上人民主权理论的第一次完整表述,在强调三种权力的分立时,洛克特别强调了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尽管没有说明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的相互牵制和制衡的关系,但是他的分权学说却对后期的政治思想产生了深刻影响。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分权思想,是近代思想史上第一个正式提出“三权分立”学说的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了一个原则,“即权利要分开掌握,分开使用。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立5 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孟德斯鸠这里,尽管他没有阐述如何发挥司法权的制约功能,但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已具备了现代意义上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内涵,由此,现代三权分立理论真正确立。美国政治思想家汉密尔顿在继承孟德斯鸠权力制约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分权制衡理论。为了限制议会权力,汉密尔顿主张赋予司法机关以更大的权力来制衡议会权力,“他主张法院不受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干预,独立行使司法权,即司法独立。”由此,分权制衡理论从其形成到发展,得到进一步充实完善。二、借鉴:构建分权制衡的政治结构,以权力制约权力5 目前我国权利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内监督不足。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一把手”往往得不到切实有效的监督,“一把手”滥用权力和群体腐败问题比较突出。二是人大权力监督不实。我国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实际上,人大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同级党委和政府,立法、监督权力无形中被虚化弱化,权力效能大打折扣。三是行政机关权力监督不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相关法律不健全,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并且监督的手段方式单一,一般将监督重点放在查错纠偏和追惩性的事后监督上。四是司法机关权力监督不独立。我国宪法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现实中,政府行政行为不但得不到有效的司法监督,有时党委、政府甚至直接干预阻挠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司法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权威性被大大弱化,司法监督乏力。就当下中国来说,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充分借鉴吸收西方分权制衡理论的精华,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的加强和完善我国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1、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加强党内监督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源头上防治权力滥用和腐败的根本举措。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结合,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对于我们党来说,加强监督尤为重要,这不仅是由于党的执政地位、先进性和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更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是执政党,其他权力机构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因此,必须加强党内监督,以党纪制约执政党的权力,构建权力腐败监督制约机制,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要把党的“一把手”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一把手”位高权重,其权力几乎绝对,长期以来,对党的“一把手”缺乏监督成为一大弊端。这就要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动态监督,加强对权力授予过程、权力行使过程和权力行使结果的监督,防止权力性质的变化和权力使用范围的扩大,保证权力沿着正确的方向运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