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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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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意外”对谁而言?(根据《中国证券报》2000年5月31日第9版案例改编)某公司采购员刘某,于99年11月25日至江西一旅馆住宿,室内标有“请勿吸烟”明显标志。但刘某仍躺在床上吸烟,疲劳至极的刘某很快熟睡,手中的烟头掉落在棉絮上引起火灾。浓烟滚滚中刘某难辨方向,皮肤被大面积灼伤,花去医药费2千余元。事后刘某持3个月前购买的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单和2其他有关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问:本案的焦点是什么?保险公司是否负有赔偿责任?围绕此案的赔付问题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刘某不顾旅馆的请勿吸烟的规定,擅自吸烟,构成了过失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否则有纵容违法违规现象的危险。二是认为刘某事先应能预见到吸烟的将会导致的严重后果,因而事故的发生不属“意外”,不构成保险责任。三是认为刘某虽不顾规定擅自吸烟,但并没有故意造成火灾,将自己烧伤的主观愿望,而且火灾是在其熟睡后发生的,当时他处于无意识状态,客观上已无法预见或者采取措施避免火灾的发生。即使刘某知道吸烟可能导致的后果,其行为也肯定建立在自己能够控制事态的自信基础之上的。如果吸烟必然带来火灾,刘某肯定不会吸烟的。至于很快入睡以致烟头掉落则是始料未及的,最多是个“疏忽”,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仍属意外范畴,保险公司予以赔付。本案的焦点在于这起火灾事
3、故是否属于意外事故。“意外”指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者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的主观愿意。事先不能预见包括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也包括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实际上,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是相对于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的。结论:同一事故从不同角度出发往往有不同的结论。分析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要从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出发。凡是违背被保险人愿意或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事故,均属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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