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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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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经2009年12月7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复旦大学为鼓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的评定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须由学生自行申请。第二章奖学金评审机构第三条复旦大学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评定规则的制定、修改以及对各项奖学金的最终审核。第四条复旦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小组成员为教务处、研究生院、对外联络与发展处、财务处、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等部门的领导及部分院系代表。相关职能
2、部处领导更换时,由新任领导自然接替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第三章评奖对象及奖项设置第五条复旦大学本科生各项奖学金评奖对象为复旦大学在籍在册的本科学生(高职学生奖学金评定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六条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生单项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民族学生奖学金和复旦大学本科台湾学生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等组成,此外复旦大学还将针对获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奖助学金。第七条获复旦大学本科生单项奖学金或专业奖学金者可同时兼得其他奖学金的荣誉和奖金。第八条其他各项本科生奖学金(奖助学
3、金)获得者可同时兼得奖学金的荣誉,1但所获奖金不可兼得,学校将择高向获奖者配发奖学金(或奖助学金)。第九条复旦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制定本科生各项奖学金的实施细则。第四章奖学金评定条件第十条复旦大学全体在校本科学生有下述任意情况者,不具备复旦大学本科生各项奖学金的申请资格:(1)德育综合考评不合格者;(2)当年度课程考核不及格者;(3)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处分者;(4)未通过当年度大学生身体素质测试者。(因病或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除外)第十一条因公出国、出境交流休学一个学期以上(含一个学期)的学生不得参评其休学期间所在年度的各类奖学金;休学不足一学期,且回国参加相关考试者
4、,需由教务部门认定其学习成绩,并经过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通过方可参评该年度各类奖学金。第五章奖学金评审程序第十二条复旦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名额于每年9月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下发各院系,各院系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自行制定本院系得评定办法,办法制定后每学年须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学生工作部(处)将组织对办法的审核及备案留档。第十三条对于获得“上海市优秀学生”和“上海市优秀学生干部”的获奖学生学校分别配套发放国家奖学金和复旦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上述两类获奖学生不占用院系奖学金获奖名额。第十四条复旦大学本科生各项奖学金的申报均采取网上申报的模式,各院系
5、经过初审后,应将获奖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复旦大学urp系统进行申报。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复旦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处)。2第十五条复旦大学学生工作部(处)对院系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第六章奖学金的来源及管理第十六条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分别来自国家和地方政府拨款、学校预算安排、社会各界捐赠。第十七条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第十八条本科生各类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学生工作部提供的获奖学生名单,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第七章奖学金证书第十九条复旦大学各项奖学金证书由复旦大学统一制作和颁发,
6、并加盖“复旦大学奖学金证书专用章”。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条例由复旦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复旦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2009年12月7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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